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26: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7〕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各重点用能区域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纳入省重点监控的120家用能企业;
(三)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体系建设、责任目标三个方面。
基本条件包括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及节能办公室成立情况、节能基金落实情况、舆论宣传等内容。
体系建设包括指标分解、建立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完整等内容。
责任目标情况包括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gdp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建筑节能等内容。
第六条对120家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责任目标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新改扩项目用能管理、节能宣传与培训、接受政府监督管理、节能新机制、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
责任目标情况包括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等内容。
第三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市政府节能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组织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组织考核本区(市)的节能工作。
第八条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每年一次,次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综合评价70分以上(含70分)、95分以下为合格,综合评价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工作及考核各区(市)长、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市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市)政府或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的考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节能降耗
目标评分表
2.考核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