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饰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0日14:00:23

1.装修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装修作业活动禁止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进行。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2.重庆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是否废除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9-10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与承接工程的企业之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布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 (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证照,不得出卖证照。

(六)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亦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八条 加快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及各区市县做到合理布局,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厂商入驻市场,为居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材用料,择定承包商提供交易场所。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监理、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九条 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协会审验确具开办条件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由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证牌,方可开业。

第十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到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去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静荷载、超负荷吊顶; 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确保使用功能;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气、卫的配套设施和遮盖燃气用表及管道; 使用的材料及木质吊顶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与承接工程的企业之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布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文本》。

合同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称发包方;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方称承包方。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价格,实行量价分开、市场竞价、自主报价、优质优价、合同定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凡是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签约的项目,由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扰民和环境污染,保障作业人员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倾倒装饰装修的废弃物。 第十八条 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断电、物品毁坏等,责任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九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做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

3.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以下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4、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5、《经济合同法》。

6、《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建筑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6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9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2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4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5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6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四部分 重要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性文件

1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纪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2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标准、规范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防火

(三)施工质量

(四)施工安全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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