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16:20:11

1.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

2.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闯红灯一般罚款20到200元,记3分.

超速50%以下的罚款20到200元.记3分

超速50%以上的罚款200到2000元,记6分,并处吊销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4.08年最新版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处罚标准》)在我市正式实施,新标准对139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具体和细化。

新标准最大的特点就是全省执法价格统一。这对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将发挥重要作用。

行人违法处罚来真的 以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违法,《交通安全法》虽然也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在我市,交警对此一般以教育为主,极少罚款,但随着我市交通压力的进一步增大,行人与非机动车辆违法对交通的影响越来越大,新的《处罚标准》就是对此加强管理的一项法规,将对行人的违法行为给以处罚,那种认为交通法只针对机动车的想法将会大错特错。 交警执法不能再“灵活” 《处罚标准》对执法民警权力,从根本上进行了束缚。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具体执行中,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各地标准相差非常大,一线执法交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较强,致使执法不和谐现象时有发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200元到2000元的罚款幅度。

相同的违法行为在此地罚款200元,在彼地罚款2000元。巨大的弹性空间给执法者带来了人情关系,让执法人权力扩大,膨胀,引起市民对交通民警执法不满。

《处罚标准》将我省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统一起来,使交通警察按照明确的处罚标准严格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执法质量。本报记者梁宵通讯员 曹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 页 机动车违法处罚情形及数额 罚款50元行为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驾驶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驾驶摩托车,违规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罚款50—100元行为 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短信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罚款100元行为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200元行为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逆向行驶的;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第2页 客车超员载客处罚数额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学车、超速违法情形及处罚数额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行人违法处罚情形及数额 罚款20元行为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照《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有关活动的车辆。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6.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对《关于对〈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法选编(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新)机动车登记规范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信 访 条 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山东莱芜王春雷律师回答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外,给予罚款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设备,并予以收缴。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收到处理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检验以及相关工作时一并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罚款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的;

(二)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而不处罚或者只处罚不纠正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道路巡查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号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