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2020年07月19日11:45: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1]9号
为进一步引导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0-2015年。

一、生猪屠宰行业现状

自1998年国家和省政府相继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相关法规以来,全省生猪屠宰逐步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一是定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3160个,比2000年定点时减少3034个。二是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全省现有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厂(场)230个,具备冷链生产运输企业56个、同步检验线企业123个,部分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装备、工艺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三是初步培育了一批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全省现有年屠宰量50万头以上的大型机械化屠宰加工企业20余个,年屠宰量20万头以上的中型机械化屠宰加工企业30余个。有26个屠宰加工企业获得对港澳、俄罗斯等国家(地区)出口认证,1个企业通过对新加坡的出口认证。四是生猪屠宰秩序有所好转。通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全省生猪屠宰行业逐步走上了依法监管、有序发展的轨道。2009年全省定点屠宰生猪4122万头。川猪产业已逐步由单纯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由分户散养向规模生产、由粗加工向深加工方向发展转变,正沿着优质型、精加工、外向型、产业化的轨道良性发展。

但我省生猪屠宰行业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定点过多,产业集中度低;产能总量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过大,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方式的企业还不到定点屠宰厂(场)的8%,大大低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大部分屠宰场设施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不能保证肉品质量,有的甚至严重污染环境;生猪屠宰执法在人员、经费、装备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省生猪产业化发展,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三、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统一规划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严格标准,保障质量。严格执行《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大力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技术改造,提高加工机械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完善猪源质量控制、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流通追溯与商品配送等基本功能,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三)分类管理,减控数量。遵循“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加大整合力度,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总量。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为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设置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分别称为a类和b类。

(四)保护环境,规范秩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不能污染环境,也不能受到环境污染。注重节能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

四、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采用现代机械化屠宰、管理规范化的企业明显增加,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私屠滥宰得到有效遏制,生猪屠宰秩序明显好转;在全省逐步构建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核心、区域性标准化屠宰厂(场)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产业体系。到2015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200个以内,小型屠宰场点压缩到1800个以内,总量控制在2000个以内,总体上达到压缩35%的目标。

五、设置要求

(一)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到2015年各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原则上要少于2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能保证市场供应的地方可不再设屠宰厂(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数量由各市(州)政府按照《规划》、《办法》和本规划压缩总量的目标要求,在严格监管,严把基本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检疫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核定。

(二)设区的市在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达到机械化、半机械化同步检验生产线的加工能力。

(四)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点)应按省、市(州)规划要求与本地区压缩屠宰厂(场、点)数量相结合,没有实现压缩数量的不得审批新建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

(五)新建或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定点屠宰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大气污染严重区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回避的区域。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改造。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设置区域、数量和压点方案(包括小型屠宰场点的市场供应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报省政府备案并抄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二)开展清理整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调整压缩工作。对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符合《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和省、市(州)规划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对符合省、市(州)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屠宰资格。

(三)按程序审批发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审批程序。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申请设立小型屠宰场点的,同时提交拟供应市场范围的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所在市(州)政府在审批时明确在本地的经营范围。

对达到要求,重新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和小型屠宰场点(b类),按商务部有关要求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进行区别。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统筹规划,精心部署,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会同畜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负责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修订)当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积极支持、引导撤并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妥善解决当地农民散养猪的收购和肉品供应问题。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害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检疫,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物价部门负责严格监管屠宰收费,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核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废水、废渣、废气等排放达标情况,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猪肉进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取缔肉制品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行为。

(三)实施政策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生猪定点屠宰规划的实施。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逐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提高大中型现代屠宰加工企业对市场供应的保障作用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猪肉供应,引导其实行厂场挂钩、产品深加工,扩展品牌猪肉流通。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引导大中型屠宰厂(场)逐步提高肉类质量安全流通追溯管理能力,建立生猪屠宰监控网络系统,推进屠宰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规范化和责任追溯信息化的进程。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