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2020年07月14日21:53:5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物资总公司、省商业厅:
粤物综(1992)072号请示收悉。同意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粤府(1988)60号)第 五 条补充第二款:“物资、医药、供销社等部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填写《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分别归口县以上物资、医药、供销社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省商业厅或其委托的所在地的市商业局申领经营许可证。”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