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机电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08日20:35: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机电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


附:关于进一步搞好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机械电子工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机电工业散、乱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现象相当严重,整体优势难以发挥。这不仅给国家财力、物力造成了巨大浪费,而且直接影响了机电工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扭转这种局面,一九九O年八月,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机电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936号)。一年多来,机电工业作行业统筹规划工作,在组织机电制造部门、使用部门、军工部门和地方的制造力量,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以及加强机电工业宏观调控,推进机电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服务功能。经研究,现对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电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机械电子行业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机电工业全行业的统筹规划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搞好统筹规划旨在对全行业进行指导、引导和提供信息,加强部际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为此,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机电部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全国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部综合计划司(人员编制由机关内部调整)。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生产委)要给予支持、配合。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组织相应的协调机构,但不增加编制。
 二、根据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GB7635-87),将机电工业全行业划分为二十九个分行业组进行统筹规划。各分行业组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国家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关于编制中长期规划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搞好本行业的统筹规划。
 三、统筹规划的编制程序: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按行业编制规划,并将基建、技改以及引进和利用外资机电项目,分别报送二十九个分行业规划组审查平衡,经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汇总、平衡后,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
凡属产品归口不明、行业交叉严重、投资渠道不明,而又急需安排的基建、技改以及引进项目,由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
 四、已经纳入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内的大中型和三千万元或五百万美元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机电系统的机电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现行体制和企业的隶属关系,报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审批,同时抄送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限额以下项目,经各主管部门、各地区和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后,抄送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所属非机电企业内机电制造分厂、车间及铸造、锻造、热处理、模具分厂或车间,若需进行建设、改造,引进技术、设备,利用外资的必须单独列出,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凡属规模经济要求比较高,宜于集中投资、集中生产的重点热门产品项目的审批,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了充分发挥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的作用,要避免外商投资机电项目(含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不合理的重复。各部门、各地区及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在按照国家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审批外商直接投资的机电类项目时,凡属需报国家计委备案的项目,请同时抄送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凡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先由统筹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分行业规划组和产品归口部门提出意见后送国家计委;凡由行业归口部门审批的项目,审批后抄送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收文后半个月内提出。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求增加或调整的机电项目,没有纳入统筹规划的,必须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能立项、审批和列入年度计划,银行不予贷款,经贸部门及海关不予批准放行,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新建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凡不按上述规定审批而造成损失的建设项目,由批准单位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机电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分行业规划组名单
序号 名 称 牵头单位
1. 铁道设备规划组 铁道部(计划司)
2. 纺织机械规划组 纺织部(技术装备司)
3. 医疗器械、药械规划组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业办公室)
4.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规划组 公安部(科技司)
5. 电站设备规划组 机电部(第一装备司)
6. 电机、电器规划组机电部(第一装备司)
7. 冶金、矿山、建材、港口设备规划组机电部(第二装备司)
8. 工程、建筑、筑路设备规划组 机电部(工程农机司)
9. 石油、化工、地质机械规划组 机电部(第三装备司)
10.通用、印刷、橡塑、环保机械规划组机电部(第三装备司)
11.轻工、包装、食品、商业机械规划组轻工部(技术装备司)
12.家用电器规划组 轻工部(行业管理司)
13.农、牧、渔、林业机械规划组 机电部(工程农机司)
14.内燃机规划组机电部(工程农机司)
15.机械基础件规划组机电部(机械基础产品司)
16.机床、工具规划组机电部(机床工具司)
17.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及衡器规划组 机电部(仪器仪表司)
18.汽车、摩托车规划组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19.船舶规划组 机电部(船舶行业办公室)
20.基础元器件规划组机电部(微电子与基础产品司)
21.集成电路规划组 机电部(微电子与基础产品司)
22.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规划组 机电部(计算机司)
23.军用电子装备规划组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军工司)
24.电子消费产品规划组 机电部(通信产品司)
25.电子专用材料规划组 机电部(微电子与基础产品司)
26.通信、广播、电视产品规划组 机电部(通信产品司)
27.电子专用设备规划组 机电部(微电子与基础产品司)
28.交通管制电子系统规划组 机电部(电子行业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