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年08月14日20:51: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大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确保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目标:从即日起,着力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损失,坚决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实现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率为零的目标,为“五一黄金周”特别是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以及设在室内的旅游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三)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
(四)小饭店、小歌厅、小洗浴、小作坊、小发廊、小卖店、小网吧等“七小”场所;
(五)生产、维修、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2.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和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4.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5.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7.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七小”场所
1.装修施工中,未按规定使用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立即改正。
4.未按规定配置灭火设施和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摸底排查、核查整改、考核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现在起至5月31日)
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指标,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负责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掌握底数,摸清存量,并在依法跟踪整改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汇总后报送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督导检查,防止遗留火灾隐患或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二)核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特别是对核查中发现的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等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跟踪督促整改。
(三)考核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于2007年9月2日前将考核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依据各地区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将其作为落实政府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的一项重要举措,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要求,抓住重点问题,制定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硬措施,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政府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期间,政府领导带队检查和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应各不少于5次。要每月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特别是对公安消防部门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挂牌督办。
(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必须履行到位。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所确定的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立即召开由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警示教育会,通报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火灾事故情况,观看灾后录像,并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并抽调熟悉业务技术的干部参加专项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除向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反映外,必须用足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制约手段。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支持,从不同角度开展综合治理,形成整治合力,确保行动效果。
(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必须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督察检查、联合检查、抽查和交叉检查等措施,建立内部纵向和横向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在督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错时工作制,加大对夜间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设有报警、喷淋、防排烟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要逐单位、逐系统、逐项检查,并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区分级别,报请市、区两级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到位。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一项必须做而且必须要做好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思想上达到统一、在认识上形成共识、在工作上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做好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决心,进一步加大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组织落实、警力落实、措施落实、任务落实。各公安派出所要以实施社区和农村两大警务战略为契机,按照列管范围,对所辖单位和场所逐门逐户进行检查、登记造册、跟踪整改,同时要突出对人员密集的“七小”场所、“三合一”建筑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彻底消除死角,消灭监督空白点,净化第三级消防安全环境。
(五)消防宣传教育必须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紧紧围绕专项行动这一重点内容,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采取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形式,警示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营造整治火灾隐患的浓厚氛围。要结合专项行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向广大居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初期火灾扑救、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等知识,将消防安全常识覆盖到城市社区、工矿企业、中小学校、广大农村和农民工群体。要督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企业等单位和场所,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和火场逃生演练,提高员工引导群众疏散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六)执勤备战必须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是各基层执勤中队要对重点行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大跨度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重点单位、部位,修订完善有针对性的灭火救援预案,深入开展“六熟悉”,加强适应性和模拟实战演练,确保各项消防保卫工作的任务、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万无一失。一旦发生火灾,要加强第一出动力量,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尤其是夜间火灾,必须确保第一时间调动足够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损失。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张继先副市长任组长,曲星光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联系电话:86779119一8116、8505)。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