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8日19:24:03
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文政发[2006]7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全州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消防安全状况根本好转,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使消防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消防工作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防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近年来,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不断改善,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全州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仍然存在责任不够落实、投入不足、基础欠帐多、隐患突出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领域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增多,经济社会发展与消防安全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消防工作,是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改善企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加强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文山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预防和整治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科学编制并实施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依据《文山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文山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消防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科学指导消防文化、消防责任、消防法制、消防投入、消防科技、消防力量等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文山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抓好落实。
二、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和深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县乡两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宣传等活动。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州一级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乡一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特别重大的消防问题要及时报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研究解决。上述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五)认真落实政府部门职责,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等部门要按季度将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等要积极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高危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主要用于消防安全。要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积极运用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动建立消防安全信用惩戒和褒奖机制。鼓励发展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中介组织,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制订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整改火灾隐患,提高社区、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对防火工作做得好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给予优待和奖励。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法制建设。要加大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法制观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动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九)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需由政府负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适应消防队伍、装备、设施、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财力同步增长。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国家和省、州政府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各级政府及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各保险机构应从防灾救灾、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拨付一定比例的防灾经费,用于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到2007年底前,州特勤消防中队和8个县公安消防站要达到新颁布实施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十)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帐、不欠新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与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凡已编制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一并纳入;没有总体规划的,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集镇、村庄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到2007年底前,全州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到2006年底前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要将提高农村房屋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建设与村庄规划、村庄治理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有责任区面积过大且增设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城区,要设立普通小型消防站。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保安、民兵等骨干力量、志愿人员或通过招收合同制人员、与企业联办等形式,组建乡镇消防队。到2007年底前,全州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消防队伍的组建任务。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古建筑群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也要立足于自防自救,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专职、义务、志愿等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由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单位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应保证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退休、抚恤等保障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加强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配齐城市消防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乡镇、单位、社区、农村消防队也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装备,以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要根据我州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区域分布相对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
(十三)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积极争取公安消防现役编制增编的同时,通过招收合同制消防员等形式,解决公安消防编制不足的问题,切实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深入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十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条件的省属高校,可逐步开设消防专业,使消防人才的供给与我州消防事业的发展需求基本适应;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宣传消防知识。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认真做好“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十五)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法律法规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依托云南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站,整合全州消防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六)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警务公开,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性和灭火逃生自救方法。
(十七)深入开展“平安文山?消防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文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要求,将“消防安全县”创建活动作为“平安县”创建活动的重要体系,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典型引路,以县域为单位,以“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村寨”等小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重点,推进基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打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在全州实现县域“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形势基本平稳”的目标,以小区域的消防安全带动和促进全州全社会的消防安全。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八)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九)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质检、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凡在本州范围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要向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消防产品信息登记,消防产品投入使用前要经过消防部门的市场准入验证。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消防产品信息登记、市场准入验证及产品抽检的情况,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二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五、强化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二)加强领导,完善落实政府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年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奖惩,考评奖惩情况通报全州。对考评得分为后两位的,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州政府说明情况。同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等的重要考评指标,定期检查考评奖惩。对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年度综治考核“一票否决”。各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县消防工作情况向州政府专题报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消防工作领域的腐败现象,要严厉惩治。
(二十四)严格落实火灾隐患责任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