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一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0:38: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哈市府办发[2006]201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2006年国庆节、中秋节即将来临,为扎实做好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各族人民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哈密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国庆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十一”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把抓好“十一”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与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针对“十一”黄金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特点,结合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以节日庆典活动、旅游景区(点)及相关住宿、餐饮、购物、文体演出、休闲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对辖区内小宾馆、小娱乐场所、小加工厂、小化工厂、小汽修厂等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安全确无保障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企业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常识,使消防知识宣传进学校、农村、社区和企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动态,发现火灾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公安局消防科(值班室电话:2268119)。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