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11:01: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7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三年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九发〔2002〕1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4号)、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九办发〔2007〕12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周转金)是指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而筹措的,短期借给市属国有企业因改革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临时性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条改革周转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归还、规范管理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企业改制资金的缺口。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改革办)是改革周转金具体管理机构,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该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控制。
第二章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第四条改革周转金由市政府筹措,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市政府的调度,确保改革周转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发挥良好效益。
?筹措总额为5000万元。筹措主要渠道:
?(一)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金融部门获得的信誉贷款;
?(二)土地、资产出让的收益;
?(三)原国有企业改革后的资金节余;
?(四)其他渠道筹借。
?第五条改革周转金主要用于市属国有改革企业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资产(如土地、房产、设备等)的解押;
?(二)集中回购资产经营公司的债权;
?(三)因诉讼所引起的应急周转;
?(四)办理有关资产转让手续代垫的有关税费;
?(五)其他紧急情况,确需资金周转的。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向主管部门
提出借用改革周转金的使用申请和还款计划,主管部门对所属改革企业借用改革周转金使用申请和还款计划进行审核,并附还款承诺书,报市国企改革办。
?市国企改革办根据批准的该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市国企改革办在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单位意见后,系统合理提出改革周转金安排意见,并按照三年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制订出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资金回笼计划,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改革周转金预算安排以及企业还款计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改革周转金在基本满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计划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动态式规范管理。
?第十条改革周转金由市国企改革办和市财政局实行联合双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项稽查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市国企改革办设立改革周转金专户,三年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由市国企改革办负责按期足额归还财政。
?第十二条改革企业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须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借款企业的主管单位为还款第一责任人,借款企业为第二责任人。系统推进小组为领导责任人;企改办为协调督促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市国土部门必须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计划和改革企业改革方案,对企业的土地实行优先收储优先挂牌出让,确保改革周转金及时回笼。
?第十四条相关改革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帐户核算,指定专人管理,按预算使用好资金,确保按期归还。
?改革企业的主管单位应当监管改革周转金按预算用途使用,按计划回笼,并督促改革企业按时归还资金。
?第十五条市国企改革办对拨付的资金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与国企改革相关的监察、国资、国土、规划、劳动、房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市国企改革办应定期进行总结改革周转金投入使用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每半年对改革周转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下步管理要求,明确监督重点。
?改革企业及其主管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改革周转金或擅自改变改革周转金使用用途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干部处分条例作出行政处理,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和责任事故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