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6:07: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民防办[2006]60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3号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作如下修改:一、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ぉ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ぉ:
1.必备材料(申请时必须报送的材料ぉ:
(1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ぉ;
(2ぉ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ぉ及电子光盘;
(3ぉ《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原件1份ぉ;
(4ぉ法人证明文件(原件1份ぉ。
2.补充材料(可以在审批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ぉ:
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仅易地建设项目、免建项目提供ぉ。
(二ぉ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ぉ:
1.必备材料:
(1ぉ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原件各1份ぉ;
(2ぉ法人证明文件(原件1份ぉ。
2.补充材料:
《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ぉ。
二、在“九、行政许可程序”最后增加一段: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与市规划局、水务局、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