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办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土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02:5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2]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ぉ(国发[2001]31号ぉ精神,现就我区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土官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档案中凡有伪造和涂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不予接收安置。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2001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2002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接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盟市下达转业士官安置任务、转送档案。从4月份开始,各项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8月份基本完成城镇安置任务,10月份全部完成任务并汇总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安置工作。

三、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紧密联系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制度改革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退役士兵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他们认清改革和建设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苏木(乡ぉ镇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当地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工作,组织退役士兵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使他们尽快适应从部队到地方的环境转变,愉快地投身到地方经济建设中来。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安置办法,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2002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ぉ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央驻自治区的各“条管”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单位,由自治区安置部门统一下达计划;凡未列入全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条管”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下达退役土兵安置计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接收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必须加以纠正。
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供需见面、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的方法,接收安置退役土兵,以适应接收单位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应杜绝非本级安置对象占用安置计划的现象。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情况下,可在计划外接收非本级对象。对全部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ぉ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各地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各地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抓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三ぉ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出现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要根据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再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四ぉ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牧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ぉ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不能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中缺少或涂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ぉ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转业土官未经自治区集中交接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接收安置计划。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自治区对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工作负全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齐抓共管、主动配合,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与安置退役土兵的关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ぉ”的评选标准,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安置任务,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于拒绝接收和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各级政府的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2002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20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