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02:57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
发布文号: 青政[2002]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ぉ精神,为做好我省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及安置时间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主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仅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因伤病残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安置时间为: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至3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于4月10日前持省安置机构出具的转业主官接收安置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ぉ、县安置部门报到。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7月底基本结束。

二、强化行政调控力度,完成指令性安置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地要坚持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安置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西部大开发新组建的单位。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政府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比例,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也不得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

三、积极探索,努力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在坚持政府安置就业的同时,要引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照省政府颁布的《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参照2001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西宁地区要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海东、海南等地要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点工作。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完善手续,由个人提出申请,安置机构批准,公证机构公证,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可按《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政一字[2001]74号ぉ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退役士兵,要酌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各地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四、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威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应与同工龄工种的职工工资待遇相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试行先报到落户后再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五、努力搞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针对实行新的兵役制度和士官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紧密联系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务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军队建设,自觉履行安置义务。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国防观念、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宣传教育,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经济建设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纳入农村人才培养和开发规划。搞好实用技术培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军分区、人武部要主动与当地安置机构联系,共同搞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就业培训、预备役登记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地对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的有关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实行“五公开”(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ぉ、“两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的监督ぉ的办事制度,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2002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附表略ぉ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