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22日22:36:3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为本,人命关天。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比社会企业更复杂,也更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好安全生产,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领导干部讲政治的具体表现。监狱、劳教单位的干警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精神,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即使牺牲经济利益,也要确保安全。监狱、劳教所各级行政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更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依法管理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突出大事来抓。安全生产是监狱、劳教所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与“三防”同等重要。因此,监狱、劳教所应坚持“四防”,即防逃、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案件、防重大安全事故。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矿山尤其是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搞好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根据监狱、劳教所的性质和生产特点,司法部重申;第一,严格禁止组织犯人、劳教人员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能保证监管安全的场所从事外役劳动或出劳务;第二,严格禁止犯人和劳教人员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加工;第三,监狱、劳教所凡新上基建项目或技改项目,均要报请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批准,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报请劳动监察和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第四,负责犯人、劳教人员生产现场管理的干警和职工,必须跟班上岗,对脱逃和擅离工作岗位者要严肃处理;第五,监狱、劳教单位要把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纳入监所安全统一管理,有步骤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第六,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统一纳入国家管理和监督范围,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
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监狱、劳教系统,特别是各级劳教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充实人员。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要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第二,要充实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使他们有职有权,做到责、权、利统一。监狱、劳教所按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2--1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五百人的单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四、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努力增加安全投入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结合监狱和劳教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全国监狱、劳教企业三级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基金的来源:(1)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生产成本或利润中提取;(2)矿山单位依照《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维简费或折旧费的20%提取;(3)监狱煤矿吨煤提取一元用于“一通三防”;(4)申请必须补助资金。基金主要用于事故隐患的治理。在增加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努力增加科技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新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避免造成新的事故隐患。

五、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是增强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提高罪犯和劳教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对干警、职工、罪犯(劳教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把安全培训作为罪犯和劳教人员“三课”教育的重要内容。干警、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指挥生产和带班跟班;罪犯和劳教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及在矿山、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应持证上岗。要巩固和发展现有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把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监狱和劳教所,结合监狱和劳教所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教育方式。监狱长、劳教所长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在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由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负责。

六、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搞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监狱、劳教系统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第一,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严禁拖延、迟报或隐瞒不报。第二,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要严肃处理。第三,伤亡犯人劳教人员的抚恤金标准,要按照《监狱法》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即转发至各监狱、劳教所,认真督促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在1997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告司法部办公厅和监狱局、劳教局。司法部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