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0日01:54:59
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科工贸信外贸字[2011]117号
各有关企业:

为实施扩大进口战略,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落户深圳,促进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扩大进口战略,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落户深圳,促进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能诚信经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营销网络健全,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企业的品牌。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划分为:

(一)全球总代理、总经销;

(二)亚太地区总代理、总经销;

(三)中国区域总代理、总经销;

(四)中国大陆总代理、总经销;

(五)中国华南地区总代理、总经销。

本办法所称总代理、总经销商,是指由国际知名品牌厂家授权,为厂家在所授权区域的主要出货平台,并负责所授权区域内的销售网络建设、店面建设、下游渠道开发、培训、市场推广投入、品牌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坚持自愿原则。

第五条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工作。

第六条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主管部门在认定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公布认定有关事宜。

第七条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总代理、总经销商资格;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近三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重大消费者投诉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国际知名品牌由市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评审确定。专家组成员从市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国际知名品牌的评审应当参考下列因素:

(一)按照国际通行质量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情况;

(二)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情况;

(三)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四)全球化经营情况;

(五)国际、国内知名媒体排行情况。

第十条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际知名品牌厂家有关总代理、总经销的授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第十一条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可以享受市政府有关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关专家评审的具体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