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

2020年11月27日07:49: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11]47号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机关年检审查行为,提高年检手段的监管效能,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资企业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年检是指企业在网上填报企业年检报告书等信息,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其填报的年检信息和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市地、县、区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网上年检,基层工商所原则上不再接受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的委托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或年检初审。

第五条企业网上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后,点击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填报年检信息,按照提示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至7月31日。

企业应当对其网上填报的年检信息和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参加网上年检。

第六条企业网上年检流程为:

(一)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点击“企业网上年检”子系统按钮,按照提示网上数据填报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数据,企业法人还应当填写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填写非公党建工作数据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相关数据转至工商综合业务系统。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人员对年检报告书等数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网上告知企业。

(三)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持从网上打印的带有条码的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还应当打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其他年检材料到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年检复审。

(四)经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予以通过年检。

第七条企业网上年检审查分为年检初审和年检复审两个环节。

网上年检初审人员负责对网上申报的年检数据进行审查,与综合业务系统相关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并自接到企业申报数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网上年检初审结果告知企业。初审合格的还要告知企业需要提交的年检材料,初审不合格的要说明原因,提示企业重新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年检复审人员负责扫描确认打印的带有条码的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还应扫描确认打印的带有条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并对企业提交的书式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年检审查意见。

第八条企业网上申报数据提交成功后,如需修改相关数据,可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进入企业网上年检子系统页面,如果年检状态显示信息为“待审核中”,企业可以按照申报流程修改相关数据,如果显示信息为工商机关的年检初审意见,则无法修改企业提交的数据。

第九条网上年检复审不合格的,负责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不受理通知文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网上年检复审流程结束后,综合业务系统内相关业务模块可共享年检数据信息,网上年检复审未完成前,综合业务系统内其他模块不能共享年检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年检需要提交的书式材料以及对年检材料的审查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年检审查意见应当表述规范,不能使用“同意”或“同意年检”的表述用语。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年检复审合格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三条经年检审查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动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予以通过年检,并提示企业办完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后,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四条网上年检业务系统内的初审与复审环节,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由一人办理,也可由两人办理。网上年检业务系统将以后台记录方式记录初审与复审环节的操作,为划分岗位责任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网上年检数据信息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年检报告书数据、相关登记数据、工商所巡查数据、年检初审和复审意见等信息构成。各类数据完整、准确、有效是建立健全网上年检数据信息库的基础。
第十六条 网上年检数据信息库实行数据录入和补录岗位责任制度。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巡查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所共同完成网上年检业务系统数据的录入。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内的登记事项及“出资情况”、“认缴情况”“实缴情况”模块内的数据为网上年检关联数据项的主要内容,网上年检业务系统对上述数据实行自动比对,相关数据不全的,年检业务系统将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负责相关信息录入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6月30日前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应当年检而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或申请延期年检的企业视为未年检企业,其登记和年检信息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予以锁定,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锁定企业进行巡查和依法处罚。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年检手续补办完毕的,该企业相关信息予以解锁。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