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顿洗车场浪费用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14:50: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221号

《深圳市清理整顿洗车场浪费用水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2月18日
深圳市清理整顿洗车场浪费用水专项行动方案

我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目前,全市75%以上的供水依靠市外调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全市汽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据统计2005年全市机动车已达77万辆,预计2006年汽车保有量将突破100万辆。汽车数量的迅猛增长,也为洗车业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市各类洗车场已多达上千家。洗车作为城市高耗水行业,由于缺乏严格监管,相当数量的洗车场存在浪费用水现象。规范和加强对洗车行业的管理,推广节水洗车技术已经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整顿洗车场浪费用水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洗车场的经营行为,促进先进节水技术在洗车行业中广泛应用。
本次行动结束后,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在全市推广相关经验,进一步加大各类违法用水、浪费用水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在全社会的广泛使用,力争到2008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一、行动依据和目的
本次行动是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工商、环保、交通、规划、城管等方面的法规进行。
本次行动目的是通过依法查处现有洗车场的浪费用水行为,理顺和规范对洗车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
二、整顿目标和措施
(一)整顿目标是:坚决制止洗车场浪费用水行为,打击偷盗、转供城市供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私自开采地下水等非法用水行为。
(二)相关措施。
节水洗车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使用自来水洗车的,必须具有循环用水装置,配备高压水枪等节水器具。其中小型汽车洗车用水量标准不高于0.05立方米/台;
采用蒸汽洗车和无水洗车等先进洗车技术。
凡不符合节水洗车场条件的,应当依法限期停业整改,具体整改要求如下:
未采用高压水枪等节水器具的,应在5日内完成整改;
未配套建设循环用水装置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在整改期限内未能通过水务主管部门的整改验收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撤消其前置审批批文后,由工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供水企业采取断水措施。
(三)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洗车场节水达标验收和日常监管,具体要求是:
1.本次行动中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现有洗车场的节水设施进行检查、整改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节水洗车场证书和标识,合格一家发证一家并纳入日常监管;
2.新建洗车场须按照本次行动整改要求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经区水务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节水洗车场证书和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供水企业必须凭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节水洗车场证书办理洗车用水手续。供水企业违反规定擅自供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4.洗车场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在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全市统一的节水洗车场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四)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调查研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当提高特种行业的用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本次行动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市、区清理整顿洗车场浪费用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分别简称市、区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整个行动的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水务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行动经费由各区自行安排。水务、工商、环保、交通、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及供水企业联合参加这次行动。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洗车场浪费用水、非法用水和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
工商部门对于浪费用水又不能在限期内达到节水整改要求的洗车场,在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撤消其前置审批批文后,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非法设点、非法用地、无证无照的洗车场,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水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派人参加,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各供水企业要派出专门人员,配合各区领导小组在其供水区域内清查洗车场无证无照经营、浪费用水、非法用水的情况,并汇总报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次行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对有关浪费用水行为进行报道和监督。
四、行动内容和时间要求
本次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六个区统一从2006年12月20日起开始行动,为期8个月。
(一)第一阶段(2006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为洗车场普查及无证无照经营、浪费用水、非法用水查处阶段,与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联合进行。
各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拉网式查处行动,对洗车场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对无证无照经营、浪费用水的洗车场按照以下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1.属无证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由工商、环保、交通、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查封;
2.属浪费用水的,由区水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3.属非法开采地下水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封井;
  4.属偷盗、转供城市供水、未办理城市供水手续等非法用水的,由供水企业采取断水措施;
  5.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由供水企业采取断水措施。
对符合节水要求的洗车场,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颁发节水洗车场证书和标识。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领导小组定期上报的查处情况,编印工作简报,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二)第二阶段(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4日),为整改督查阶段。
在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内容主要是完善相关手续,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器具。
在整改期限内未能通过水务主管部门整改验收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中使用自来水的,由供水企业采取断水措施;使用地下水的,由水务部门采取封井措施,停止供水。
(三)第三阶段(2007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20日),为验收阶段。
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洗车场发放全市统一的节水洗车场标识。节水洗车场标识应当悬挂在洗车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便于接受广大市民监督。
第三阶段工作结束后,市、区领导小组对本次行动进行总结,形成本次专项行动情况报告报市政府。
(四)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
1.总结洗车场浪费用水查处经验,表扬一批技术好、节水工作突出的洗车场。
2.布置在全市开展自查和清理浪费用水行动,向全社会公布常见的一些浪费用水行为,发动全社会监督,举报浪费用水行为。
3.向全社会宣传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名录、行业万元GDP用水量标准、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等,推动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组织各单位对照进行自查自纠,鼓励各单位组织节水达标活动。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行动方案制定具体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