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安监系统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5:07: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信字[2006]246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各级安监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加强安监门户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安监系统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站建设及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政府门户网站是各级安监部门为民服务的窗口,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政府网站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请各设区安监局将此《暂行办法》转发至所辖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
二、明确网站管理分工,责任到人
各级安监部门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对本局网站负责,并安排专(兼)职人员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和信息更新,确保网站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各级安监部门、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为省局网站信息员,负责向省局网站报送各类上网信息。请各设区市安监局于10月20日前将本局及所辖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安监局信息员姓名、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汇总后报送省安监局信息装备处。
三、加大网站信息更新频率,丰富网站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网站作为对外发布信息,展示自身良好形象的窗口,要加大网站信息更新频率,及时对网站各类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及时发布各类动态信息,避免出现网站内容陈旧,更新缓慢等现象。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必须按要求每半个月至少为省局网站提供1篇上网信息。
四、建立网站信息定期通报、考评制度
省安监局将对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年底将根据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评比。
联系人:谢卫群,联系电话:0791-6310210
信息报送电子信箱:xwq@jxsafety.gov.cn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江西省安监系统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安监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江西安监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加强江西安监门户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政府网站(江西安全生产信息网)为主站,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政府网站为子站共同组成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

    第三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发布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公告,公开办事程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章 网站建设管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省安监局是江西安监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监门户网站工作的建设、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省安监局信息装备处具体承办省安监局政府网站的载体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级安监部门政府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对本局网站负责,并安排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和信息更新,确保网站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网站建立超级连接,不得从事与本网站任务不符合的活动。

    第七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人员应由政治责任感强、组织纪律性强、保密意识强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的宗旨在于宣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网站上的内容必须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安监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机构、职能介绍、办事指南;
(三)各地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信息;
(四)各级安监部门印发的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公告、通告、通报等公文;
(五)反映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取得的新成就的新闻报道(包括相关图片);
  (六)安全生产事故公告;
  (七)各级安监部门的工作动态;
  (八)全省企业及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公开信息;
(十)其他需上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第十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应当建立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更新和技术维护责任制。
网站信息来源可由本级安监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及下级安监部门及其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提供。省安监局信息装备处应主动捕捉各类上网信息,并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信息。省安监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每半个月至少提供1篇。
各级安监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会议等动态新闻信息(包括图片)由牵头承办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提供。
上网稿件应当事前经过有关安监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网站信息发布的承办处、科、室负责存档备查。未经有关规定程序批准的各种安全生产信息、新闻稿件不得上网发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网站信息可以直接发布在江西安监门户网站。江西安监门户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一条   动态信息和非动态信息的收集可通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自编信息、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取。但网上抓取、网站链接必须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主办的网站。

    第十二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违法违纪和不健康内容。

    第十三条   上网信息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必须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密,做到“上网不泄密”,“泄密不上网”。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机关内部和党务部门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信息,不上此网站发布;
(六)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五章 网站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江西安监门户网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安全检查,落实技术防范措施,确保网站运行安全。制定网站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省安监局信息装备处负责对江西安监门户网站安全保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网站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网站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江西安监门户网站的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发布员不得泄露后台维护的用户名和密码,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对网站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网站建设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以确保网络系统能够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