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征选电影创意故事实施要点

2020年07月20日22:06: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一字第093052026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一字第093052026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开发电影剧本之创意,并鼓励构思优质的电影故事,丰富我国电影剧作的内涵,提升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凡海内外华人所创作之电影故事,均得报名应征,且无应征件数之限制。

三、报名应征之电影创意故事,以未公开发表者为限。其系就他人著作改写者,以该他人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已消灭者为限。

四、报名应征电影创意故事者,应填具报名表(如附件一),依下列规定检附相关资料,于收件期间内(以本局收件章为准)以挂号寄达台北市中正区一○○天津街二号行政院新闻局(GOVERNMENTINFORMATIONOFFICEDEPARTMENTOFMOTIONPICTUREAFFAIRSNO.2TIEN-TSINSTREETTAIPEI100TAIWANREPUBLICOFCHINA),并应于信封上注明「应征电影创意故事」:

(一)收件期间:民国九十三年(公元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

(二)应检附之数据及格式:

电影创意故事之格式:

(1)以正体中文字缮打,一千二百字为限,并以A4纸张规格印出,一式七份。

(2)有引用外国文字时,应加注中译。

(3)不得记载报名应征者之姓名。

报名应征者系华人,且为该应征电影创意故事之作者及著作财产权人之具结书(如附件二)。

电影创意故事未公开发表之声明书(如附件三)。

报名应征者同意,其电影创意故事得奖时,本局得依第九点第一项使用之书面同意书(如附件四)。

电影创意故事系就他人著作改写者,并应检附该他人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已消灭之证明。

五、不符合前三点规定之一之报名应征案件,不予评选。报名应征案件无论得奖与否,概不退件。

六、电影创意故事由本局组织评选委员会评选之。

评选方式分初选及复选二阶段。初选阶段分组评选,每组设评选委员三人,每篇应征电影创意故事均应经二位以上之评选委员审阅并推荐,始得进入复选。复选阶段应经全体评选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选出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

七、得奖名额及奖励方式:

(一)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以二十篇为限,由本局颁发奖状乙纸及奖金新台币伍万元。

(二)得奖者之电影创意故事系二人以上合著者(以在报名表上载明者为限)本局各颁发奖状乙纸,奖金平均分配。

前项第一款之名额,评审委员会得为减额或从缺之决定。

八、评选结果由本局公告,并择期颁发奖状、奖金。

九、自颁奖之日起五年内,本局得无偿将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登载于本局网站及台湾电影网网站,并推荐给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制作业认为该电影创意故事得制作成电影片时,应自行与得奖者洽谈相关权利义务事宜。

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有侵害他人权益之情事,应由得奖者自行负法律责任。

十、电影创意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评审者,不予评审;已公告得奖者,取消其得奖资格;已颁发奖状、奖金者,除取消其得奖资格外,得奖者应将已领之奖状、奖金交回本局,并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二点或第三点规定者。

(二)抄袭、剽窃或有其它侵害他人著作权情形,并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十一、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评选委员会决定。

十二、本局电影事业处联络电话:02-33567865、02-33567871,传真:02-2341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