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07月24日09:52:56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广发办字(2001)149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9)714号),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必须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在地(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业务需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网络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2、有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力量及管理制度;
3、有关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取得所传送节目相应播出机构的授权。

四、设立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必须符合国办发(1999)82号文件的规定。

五、申请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规定的书面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经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规定的书面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申请设立专门机构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经营机构发起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公司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应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区域、传送线路、传送方式、传送对象、传送内容等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传送未经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

九、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必须保证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广告或其他节目。

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所使用的频道、频率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电局的有关规定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