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07月25日11:27:39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广发办字(2001)1496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二、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必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以全屏方式广播视频节目的,按建立有线电视频道的审批办法管理;以全屏方式点播视频节目的,按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办法管理。

三、开办通过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2)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3)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4)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开办网上传播新闻类节目的业务,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1)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具有网上发布新闻的资格;(2)已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三年以上娱乐类、专业类节目传播业务或依法设立三年以上的新闻机构。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节目的业务,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1)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传播业务二年以上;(2)依法经营三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四、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需要变更时,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由发起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企业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须先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五、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方可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只能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正式开通业务;逾期不能开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六、禁止通过网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外的单位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的新闻、影视剧业务,只能传播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过的节目,并取得授权。

七、鼓励、扶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将本台节目上网播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本台节目上网播出,拓展网上节目传播阵地。
其他单位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

八、对《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管理,实行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审相结合。《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六十日办理续证手续。

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过监听监看、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单位,必须提供技术手段和网络接口,使广电部门能够监听、监看到其在网上传播的节目或电子目录。
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机构和配备人员,设置监听监看系统,完善监管业务,提高监管能力,履行监管职责。

十、信息网络的拥有者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出租、出让给未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用以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不得向未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网络硬软件平台和其它与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有关的服务。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