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促进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0年08月09日05:10:37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促进若干政策》的通知
榆政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将《榆林市投资促进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榆林市投资促进若干政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政策
第三章土地供应政策
第四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六章投资环境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合理配置资源,推动榆林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榆林市辖区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上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凡在我市投资新建的各类项目,统一按照《榆林市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划分为重点扶持类、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适用对应的政策。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三个转化”为基本要求,以项目对榆林的实际贡献大小为分类标准,制定《榆林市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二章市场准入政策
第五条设立项目准入条件。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工业项目,资源应就地转化利用;当地用工率须达到60%;企业须执行省市有关资源开发补偿、工业反哺农业和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等政策措施。
第六条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必须在所在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七条放宽企业冠名限制,企业可申请冠榆林市名。
第三章土地供应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所需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统一供应。
第九条对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土地预审手续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协助办理;办理生产用地手续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限制类新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
第四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我市新办的重点扶持类、鼓励类和允许类内资企业,享受“老、少、边、穷”地区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3%的地方所得税,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第十七条对企业列入《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一年抵免不完的,可以在五年内结转抵免。
第十八条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在2010年底以前,对铁路、民航、国道、省道建设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间属市内收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均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每年从市级新增地方税中提取5—10%,设立榆林市投资促进基金,用于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扶贫、开发贷款以及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进入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工业集中区的重点扶持类项目,优先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公用供水管网和进场道路由市、县区政府负责修建至厂界外。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主干道及配套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公用消防站、给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
第二十五条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工业用水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章投资环境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制订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登记卡,严格执行两证一书(《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一票一卡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第二十七条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成立相应的项目推进机构,从项目签约、报批、建设直至运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区、市级部门投资环境一票否决制,营造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市外投资企业的员工,不受原户籍所在地限制,在报酬、住房、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和子女户籍、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与当地职工同等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本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项目的产业、规模、技术含量和对榆林实际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如遇中、省政策调整,本政策也须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