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1日09:30:51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破解“住房难”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对廉租户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提升其居住和生活品质。

二、工作原则
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其中对廉租户的管理坚持城区、街道、社区为主,市级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选址规划坚持生活成本较低为主、远郊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坚持二手房为主、一手房为辅的原则。

三、完善机制
廉租户居住区内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运作,以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主,实行块块负责。市民政、财政、公安、残联、卫生、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要整合资源、优化服务,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行条条保障,做到资源与服务向廉租户居住区倾斜。
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日常工作,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廉租住房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四、健全机构
对廉租户的综合服务和管理纳入廉租户所在地社区的工作职责范围,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负责实施对廉租户的管理并提供服务。各城区职能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治安管理;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帮教工作;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所在地物业公司的指导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加廉租住房相对集中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卫生部门要完善廉租住房所在地的惠民医院网点,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力度,并做好对廉租户的心理干预工作;残联要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加强指导和规范,在廉租住房相对集中的社区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同时,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廉租户办事提供便利。

五、加强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
按照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达到50-100套的社区,在原有基础上增配1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廉租住房达到100-200套的社区,增配2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廉租住房达到200套以上的社区,增配3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对廉租住房相对集中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每增加300户廉租户家庭,增配1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市、区两级帮扶救助资金根据“费随户转”的原则予以落实,并按年度进行结算。原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根据主城区每户每年的平均支出水平,按照5年测算所需费用,由廉租户流出区一次性支付给流入区;市财政承担部分,按廉租户流入流出情况进行转移拨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
为加大对廉租户的帮扶力度,在廉租住房相对集中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每增加300户廉租户每户每年增加500元工作经费的标准,建立廉租户帮扶救助专项经费,所需资金由廉租户流出区和流入区各承担一半。

六、加强建设验收
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积极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各项配套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确认工作,确保公交、超市、农贸市场、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配套设施建设、验收、交付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加快对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区的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七、统一装修标准
廉租住房装修标准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并按照《廉租住房统一装修目录》实施装修,具体目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今后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需明确按规定标准、目录装修,并计入土建成本。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目录统一装修;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廉租户可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目录装修,也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装修补贴,已获得区级装修补助的家庭不再享受市级装修补贴。
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入住使用管理,加大对擅自装修行为的管理力度。廉租住房腾退时,对擅自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八、优化房源布局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坚持分散建设为主的原则,建设的廉租住房占所在住宅区的比例应低于10%,一般不超过300户。在不影响廉租住房有效供应的前提下,对目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房源进行适当调整,并通过对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的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廉租住房的房源布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