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4:45:5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7日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意见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了深入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树立各民族团结、凝聚、和睦、向k的良好社会风尚,使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人人都能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神圣义务,为西部大开发、加快我省发展做出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激励全省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建设现代化事业的热情,为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逐步实现我省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而努力奋斗!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条件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表彰称号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荣誉称号,分别由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命名。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条件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正确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广泛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宣传的重要意义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组织开展做模范村、模范院、模范户和模范学校等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3、带领各族群众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反对民族分裂、打击极端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出显著贡献。 
4、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5、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7、定期研究分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工作责任制,本单位(辖区)内未发生过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树立了一批民族团结先进典型。 
8、在拥军爱民、军民共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在及时处理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成绩突出。 
3、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4、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5、在拥军爱民、军民共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活动要重实效,促民族团结,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真正变为推动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实施的部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活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地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评选表彰活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时间:省、地市、县、区的评选表彰活动每3年进行一次。对平时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可及时予以核实,报请上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方法: 
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先由本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我总结评议,经单位研究,将事迹写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命名。 
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先由本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将事迹写成单行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政府审批、命名。模范个人是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要经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同时上报。 
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主要在基层进行,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个人评选。 
(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与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表彰与奖励工作,纳入政府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对荣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对荣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管理。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实行省、地市、县、区及部门分级管理,建立档案。地市要将每次表彰活动和评选结果报省政府备案。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应撤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责任。是模范个人的同时应取消相应的待遇。 
撤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由命名的政府作出。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领导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要及时分析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中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制定和实施符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措施。要定期检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情况,加强与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在改革开放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作用。要关心和爱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通重大节日,各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他们参观、学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要保持荣誉,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以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教育人、启发人、激励人,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