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24日20:43:16
发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1995年4月14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依法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县依法享有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在投资、贷款、税收、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改革开放的要求和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事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根据发展规划和资源开发的需要,自治县按规定享有上级国家机关逐年增加投入的照顾。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交通、能源、水利和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优先立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有权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优先合理开发和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应积极支持自治县开发自然资源。在自治县投资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五、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贯彻执行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严禁乱占滥用土地和抛荒弃耕。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调整林业结构,大力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名特优经济林,办好绿色产业。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争取以工代赈项目,加速基本农田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兴修小型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采用多种形式加快水电发展。”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国有和集体企业,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逐步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地方工业。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给予其享受优惠政策,保护其合法权益。”

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和新华书店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在贸易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级有关部门对自治县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在资金、贷款、税收、技术、物资等方面予以照顾。”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贷款或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时,应向自治县倾斜。”

十一、第二十三条删去。

十二、第二十四条删去。

十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鼓励和扶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中,上级有关部门对自治县优势产品的出口,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资金和原料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按规定享受信贷、财税优惠政策和经济开发优惠政策,鼓励县外、省外、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县投资办企业、事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自治县扶持经济组织或个人参与异地开发,给予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六、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境内省属、地区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十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根据统一规划、联合办学、分级管理、当地负责的原则,重点发展和巩固义务教育。同时,办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

十八、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中学以招收畲族学生为主,对文化基础差的畲族乡村实行定额招生;普通中学招收新生时,对畲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民族小学可附设学前班,采用普通话和畲语结合教学。”

十九、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经费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自治县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提倡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二十、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在各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招收新生时,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的照顾。”

二十一、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县按国家规定,对广播电视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办出民族特色,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服务质量。”

二十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为基础,巩固、完善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做好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食品卫生的监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十三、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应给予优惠照顾,合理核定自治县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自治县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时,实行定额上缴,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正常支出的差额,由上级财政机关给予补助。”

二十四、第五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可有组织地积极筹措民族经济发展基金。”

二十五、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县异地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税款,在共享税分成和税收返还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照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