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9:53:3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2006年12月初开始,至2007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严密组织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好途经北京的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的接待转运站和市军供站要切实做好接待运送和饮食供应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特别是食品检疫工作,并保障中转退役士兵的医疗需要。驻京各部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中转换乘的组织协调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四、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军队和北京市改革发展的形势及前景,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服从政府安置。
要继续落实我市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政策,整合多方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适应用工岗位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基本职业技能,增强择业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在录取、学费等方面实行优惠。
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所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要逐步采取公开岗位、统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择业指导,为他们就业铺好路、搭好桥,并做好全程跟踪调查,随时了解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因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2007年2月份起(个别按规定延期报到的自报到后的下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之日起,所在区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人才资源。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在学习教育、转移就业、创办实体、进城务工等方面提供服务。各区县和乡镇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切实加强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关键。各区县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依法安置和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责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安置工作落实到位。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要严格遵守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严肃安置纪律,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卫戍区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