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二○○二年城镇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33:0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39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1]70号ぉ和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市区2001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2002年春季转业士官统筹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然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和边接收边安置的办法,市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系统内的退役子女和配偶由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回本系统包干安置,不得占用统配指标。各部门既要无条件地接收本部门内部的退役子女和配偶,又要完成市政府统配的指令性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统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个别单位今年内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被批准的单位要缴纳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对既不接收安置任务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除依法收缴安置任务转移费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各区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顾全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着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抓落实。目前,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政府和各单位的压力都很大。我们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和省政府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完成安置任务。凡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各单位都要无条件接收,不得随意退档。退役士兵报到后,要尽快落实退役士兵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缩短待分配时间,及时落实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待遇。在收安置退役士兵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风险金、城市增容费、就业培训费,不得以试用期等形式损害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市直各部门对落实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请于7月底以前将落实的具体单位和人员名单报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便统一办理进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