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外事工作管理权限

2020年07月22日02:47:25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汇综发(2001)55号

为了使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人事外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外事工作管理权限》。
一、局长、副局长
(一)职务任免
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调动
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资调整
由人事司核定,经局长同意后,上报人民银行党委,由人民银行党委报中组部审批。
(四)因公出国
局长因公出国,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副局长因公出国,经局长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和外交部审批。
(五)因私出国
局长因私出国,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副局长因私出国,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报中组部审批。
(六)外事会见
由人事司根据局领导分工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或由局长指定。

二、正司级干部
(一)职务任免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领导提出人选,上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司进行考察。考察后报经局长同意再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研究同意并经任前公示后,由人事司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司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务任免,报人民银行和中组部备案;主任职务任免,报人民银行备案。
人事司司长职务任免,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调动
由人事司报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同意后,由人事司办理免职和调动手续。
(三)工资调整
由人事司核定,报局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
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五)因私出国
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六)外事会见
由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副司级干部
(一)职务任免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领导提出人选,上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司进行考察。考察后报经局长同意再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研究同意并经任前公示后,由人事司办理任免手续。其中人事司副司长职务任免,报中组部备案。
(二)工作调动
由人事司报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同意后,由人事司办理免职和调动手续。
(三)工资调整
由人事司核定,报局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
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审批,局长阅知。其中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因公出国,报局长审批。
(五)因私出国
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审批,局长阅知。其中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因私出国,报局长审批。
(六)外事会见
由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四、正副处级干部
(一)职务任免
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后,人事司会同所在部门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上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司进行考察,考察后报经局长同意再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二)工作调动
经所在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司,人事司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同意后,由人事司办理免职和调动手续。
(三)工资调整
由人事司核批。
(四)因公出国
经所在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司,人事司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因私出国
经所在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司批准,报分管局长阅知。其中出国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审批。
(六)外事会见
由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后,由所在司领导核批。

五、一般干部
(一)任职定级
由所在司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司审批。
(二)工作调动
经所在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司,人事司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三)工资调整
由人事司核批。
(四)因公出国
经所在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司,人事司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因私出国
经所在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司批准。其中出国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审批。
(六)外事会见
由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后,由所在司领导核批。

六、分局副局长
对拟提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副局长及外汇管理部副主任的干部,由人事司报经局长同意后,会同人民银行共同考察,考察后提交局党组研究,提出拟任免职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函告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或人民银行分行。
分局副局长职务发生变动的,由人事司报经局党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函告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或人民银行分行。

七、分局正副处长
(一)处长职务任免
由人事司提出意见后报局长审批,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二)副处长职务任免
由人事司批复,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八、其他
(一)局机关干部凡出国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
(二)严格控制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借调三个月以上的,报人事司审批;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借入司商有关部门办理后,再报人事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