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汕头市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06:29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0]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ぉ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5号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1999年冬季汕头市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1999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对象是: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义务兵,1997年冬季以前入伍的部分义务兵和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2年以上和部分服现役满10年不满12年的士官。转业士官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后向各市移交。其中应在汕头市区安排工作的对象是:原市区城镇(非农业ぉ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原市区农村(农业ぉ户口入伍,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ぉ以上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孤儿的、女性的退伍义务兵;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因工作调动迁居汕头市区(属非农户口ぉ的;异地符合政策规定具备来汕安置条件,并经省军安办批准的转业士官。

二、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影响军队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尤其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数量大幅度增加,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做好安置工作更为重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讲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负起领导责任,增强大局观念,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抓,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劳动、人事、编制、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安置工作开绿灯。区县(市ぉ政府兵役机关要及时向安置部门提供年度冬季入伍新兵花名册和“安置卡”,为下年度安置工作计划作好准备。各地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了解掌握接收安置情况,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保证今冬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ぉ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义务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中央和省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接收有困难的,应按先接收安置,后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办法统筹解决。
(二ぉ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为主的办法,分别由市、区两级负责。大力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保底安置办法。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企业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或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自谋职业的办法,发放补助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对自谋职业的,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技术、办证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各区可以挑选部分优秀退役士兵分配到基层单位,作为干部力量进行培养,加强基层建设。
(三ぉ对符合政策规定来汕头市区接收安置的异地入伍的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由市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审批,凭市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部队开出的《粮油供给关系证明》,由市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粮食部门予以办理入户、入粮手续,免收本人城市增容费、粮食差价款及其他附加费。
(四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超过6个月不向退伍安置部门报到和不办理预备役登记的,或接到分配工作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持介绍信报到的,退伍安置部门概不负责,也不予重新分配工作。已经批准来汕安置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的,其本人档案将退回省军安办交回原服役部队处理。
(五ぉ对非政策性来汕入户的、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不列入指令性安置范围。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凭安置卡安置的办法通知》(粤民安[1998]14号ぉ规定,今后非农户口义务兵退伍一律凭安置卡安置。
(六ぉ接收安置单位在安排退役士兵的具体工作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妥善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超期服役、抗洪抢险、立功受奖、驻港和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应予以照顾。对因战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要尽可能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以病残为由拒不接收。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如对分配的工种专业不熟悉,接收单位应进行技术培训。退役士兵无论在何岗位工作,都属于本单位在编职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与本企业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实行同岗同酬。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安排其下岗。对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各项保险。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对退役士兵的个人股金,应在一定年限内延缓交齐。
(七ぉ各单位所需的警卫、保安、司机、或其他工勤人员等,应优先从当地退役士兵中招聘,不得违反规定直接到部队现役军人中招聘。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ぉ要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安置部门要根据当年城镇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并在今年第三季度以前全面落实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今年10月份,市及各区要组织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公安、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参加,强化督办手段和行政调控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拒绝接收安置对象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将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二ぉ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依据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集中交接档案。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ぉ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退档。档案移交后,安置部门要及时出具安置介绍信交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报到。对已持证报到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安排上岗;如超过一个月尚未落实安置的,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规定发给其生活费。
(三ぉ要把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当地社会就业计划并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人事编制部门在下达增人计划时,应优先考虑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指标。行政、团体、企事业单位所需的退役士兵,人事部门应予大力支持。
(四ぉ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提高开发使用率和效果,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有条件的,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至荐才至用才一体化服务。对以退伍军人为主兴办的经济实体,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性优惠。

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退役士兵回原籍后,各地要组织热情接待,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各种形式,向他们介绍宣传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传家乡历年来退伍军人建功立业的事迹,营造退伍光荣的浓厚气氛。要重视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引导他们正确认清形势,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和竞争意识,顾全大局,服从国家需要和组织分配。各级财政部门要拨出必要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解决对退役士兵的接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