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移交中党的关系移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0:58:14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文号: 中组发[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军委总政治部: 
中央最近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这是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企业移交时,党的关系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移交工作顺利实施的原则,一并移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事机构成立临时党委。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领导移交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协助完成企业移交、清理和处理工作。临时党委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接受国家经贸委党组指导。 
(二)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以及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和武警总部集中统管的经营性企业,中央行政法机关所办的经营性企业,党的关系向全国交接工作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临时党委移交。移交工作要与企业移交工作同时进行。 
已经移交或正在移交的母公司总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党组织仍由原母公司、总公司党组织继续领导;已经移交或正在移交的企业局,所属企业的党组织仍由原企业局党组织继续领导。 
(三)地方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也可成立临时党委。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的经营性企业党的关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向临时党委移交;地方各级政法机关所办的经营性企业党的关系。向同级地方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临时党委,或地方党委指定的有关部门党组织移交。 
(四)企业移交和清理阶段,党组织的设置、工作机构和领导班子原则不动,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待企业进行处理时,随企业行政或资产关系的变化,按照《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6]9号)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选举产生新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 
(五)移交企业中的党组织,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要求,认真抓好党的建设,当前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动员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坚决贯彻中央的决定,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企业的移交、清理和处理工作。 
(六)移交企业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关系,随企业党组织一并移交,并保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七)企业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协调关系,做好企业党的关系移交等有关工作,保证中央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