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工作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0日16:20:07

1.财政监督职责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2.财政监督职责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一、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需要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强化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会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使《会计法》的这些原则规定得以具体落实,需要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方法以及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的需要 1。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 2。

区分: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与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 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以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监督对象。

3。 《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但落实具体需要《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三)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会计工作的需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目的是明确执法程序,保证财政部门规范执法,加强依法行政建设。 二、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依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一)立法宗旨 1。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 (1)财政部门必须履行会计监督的法定职责,不能“不作为”; (2)必须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不能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 行政权力包括检查权和处罚权,它是国家强制力。

被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履行相关的义务,被检查当事人接受检查并配合检查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的义务,违法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义务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义务。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财政部门有效惩治违法会计行为,维护会计秩序,就是保护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作为财政部门执法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主要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寻求法律救济权,要求赔偿权。 (二)法律依据 1。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继续教育网上辅导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2页 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 三、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一)会计执法主体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据此我们说财政部门是法定的会计执法主体。

这里所指的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会计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或者说是违法会计行为。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管辖权 1。

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争议处理(先协商再指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3。

级别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另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使对社会审计再监督权。

四、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内容 (一)会计监督办法的内容定位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主要规范了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内容共分五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范了制定办法的宗旨和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和会计监督对象以及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规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在检查程序中规定了财政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 第三章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裁量方法; 第四章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对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等。

4.请问如何加强县级财政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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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措施。

——加快完善各种财经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先后制订出台了工商各税、农业各税、关税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施财政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制度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适应经济形势,操作性差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完善,如对预算资金的申请、评估、立项、拨付、监督、使用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程序,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法规约束行为,依法治财,依法理财。

——加快财政监督的立法工作。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订《财政监督工作条例》或《财政监督法》。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例如湖南、河南、辽宁等省已相继出台了地方财政监督条例,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有了尚方宝剑

5.如何加强财政法制监督

做一个参考:企业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企业对其经济业务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控制、考核和指导,其目的在于使各类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预定的目标、计划和原则进行,以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一、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会计监督法律的约束机制不全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会计体系需要健全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但在目前会计工作中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

虽然新的《会计法》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使得当出现违规事件,仍然没有相应法律条款进行有力地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导致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前些年我国会计人员奇缺,从现阶段来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在职的会计人员中受过高等专业教育的人数还只是占极小部分,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会计人员整体的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缺少分析能力,从而导致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三)企业外部的会计监督不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我国目前总的说来还是人治大于法治,执法部门往往有章不循,以权代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作假付出的代价大大小于产生的利益,对有关责任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致使一些经营者和单位领导胆大妄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都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虽然我国企业外部监督方式很多,包括法律监督,财政监督,工商税务监督,金融监督等,监督体系可谓庞大,但监督效果却不理想,原因是各种监督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加之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二、加强企业会计监督的对策(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会计体系逐渐完善过程中有法可依的基础。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为从源头上防止会计监督弱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还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

会计部门要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和完善各种会计监督实施法和操作规程,尽量把实际工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补充进去,逐渐地充实完善,监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事,公开事程序,使会计监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二)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他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的输出结果。

所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

这样素质的会计人员才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然后,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所以要注意会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继续提高,提供机会给他们进行继续教育。最后,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

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首先要主动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同时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这些会计人员进行培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全面性,使得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内部监督到位。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

如何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管理层和会计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防止大股东一人说了算,提高管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是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任免制度,规定他们的权力和责任,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都要形。

6.什么是财政法规制度

国务院又多个部门组成(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可以见看,财政部属于其中之一 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出的关于财政方面的规定、条例之类均属之,当然不包括部门出的和地方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出的称之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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