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实施意

2020年07月21日17:48:5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银政发[2007]127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的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五坚持”原则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并确定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村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二)完善农村消防安全制度。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村民委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利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举办2次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行政村每季度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集市等场所组织村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固定宣传栏、宣传牌、宣传标语,在驻村企业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
(四)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管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采取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基层派出所及其下设的农村警务工作室负责依法开展村级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农村建筑物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使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防止线路老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建立群众性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在堆放柴草等易燃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火烧荒。
(五)推动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各县(市)区要依据《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村镇总体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将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在村容村貌治理等工作中,要有计划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实施改造。今年,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编制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望远、李俊、掌政等重点镇、示范镇消防规划。各乡(镇)在总体规划完成后,要着手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消防专篇,已经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的乡(镇),应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年度消防规划实施意见;乡(镇)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六)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在村庄内部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抽查一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抽查一次各组居民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要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村应当经常组织联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夜间和大风天气防火巡查,防止失火和纵火案件发生。村(组)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登记册》,将检查、巡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登记,经存在隐患的住户签字后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对有可能发生连片火灾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烧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口3万至10万、年GDP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应当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自然村(村民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本组组长担任,每队由10名村民组成,经培训后开展工作。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应当设立配备手抬消防泵及水带、水枪、消防铣、消防桶等公用消防器材的义务消防队,并建立《村组消防器材登记册》,有专人看管和维护保养。逐步形成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体,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
(九)落实农村防火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村镇防火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装备设施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统筹保障。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四、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把村镇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定期检查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消防工作实施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考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综治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牧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乡(镇)政府职责。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季节性防火工作;督促指导所辖村(自然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村民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户,落实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建立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冬春季节、夏秋收等火灾高发时期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适时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组织及时扑救火灾。
(五)驻村单位职责。接受村委会、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内部消防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和实施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