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炼油厂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15:32: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7]1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刻吸取贵阳市“11·15”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强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坚决避免由于失之于防范而重蹈此类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覆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炼油厂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文件为依据,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全市炼油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建立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工作整治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集中开展炼油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一)贵阳市集中开展炼油厂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帅 文 (副市长)
副组长:曹 毅(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王 兵(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公安、安监、建设、消防、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
(二)炼油厂消防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贵阳市消防支队。
办公室主任:王 兵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在我市城乡从事炼油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
1.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违法违章生产经营的炼油厂;
2.消防安全防控体系是否健全,消防组织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否明晰,灭火救援预案是否制定,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3.场区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毗连市场群、居民点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炼油厂房;
4.厂区消防安全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损坏或不适应实际需要,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消防车通道、耐火等级、消防水源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6.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7.单位用火用电用气等规章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落实,员工是否执行到位,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员工是否具备基本的防火救灾常识。
四、具体安排:
全市炼油厂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从11月22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时间为40天,重点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全面普查阶段(11月22日至12月1日)。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对炼油厂消防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和细化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告本次消防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倡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此次隐患整治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曝光,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市炼油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建立炼油行业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适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要按照本次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对全市城乡从事炼油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2月2日―12月21日)。各区、市、县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办法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督促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确定整改期限。对检查发现当场能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单位当场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督促单位在整改期间落实严密监护、死看死守等措施,保障安全;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炼油生产活动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炼油场所,各地要采取专题研究、现场办公、协调解决等措施,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阶段:复查和总结阶段(12月22日―12月31日)。各区、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吊销证照等措施予以防范,并督促单位、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进行整改。此次隐患整治结束后,各区、市、县要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工作情况。要对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和普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准确掌握当地炼油行业消防安全现状,提出下一阶段火灾隐患整治的对策建议,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炼油厂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次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详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部门应当将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分解到基层,做到职责明晰,避免相互推诿,确保排查整治不留死角。各级政府要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建立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整治炼油厂火灾隐患。对普查中发现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三)大力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各级政府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和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对久拖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炼油行业火灾隐患要坚决予以曝光,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要采取在媒体设置专栏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此次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普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