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0:58:37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1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考核单位(61个)

(一)武鸣县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宾阳县人民政府、上林县人民政府、马山县人民政府、隆安县人民政府,兴宁区人民政府、江南区人民政府、青秀区人民政府、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良庆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投资促进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事侨务办、人防办、扶贫办、农机管理局、地震局。

(三)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

二、组织机构

我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具体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我市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特邀监察员参加。

三、考核及评查内容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南宁市适用)》(附件2,以下简称《依法行政考评表》)和《2011年度南宁市依法行政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统计表》)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5) 及《南宁市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6)执行。

四、考核及评查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考核小组现场检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检查被考核单位网站等方式进行。

(二)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11月7日至11月15日)。

1.各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于2011年11月 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依法行政考评表》、《依法行政统计表》、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报告、《南宁市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得分统计表(样本)》(附件7)各一式六份,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nn5531720@126.com。对于《依法行政考评表》中的考核内容,确有扣分情况的,要如实填写。有激励指标规定的加分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被考核单位要将本年度开展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的照片及文字说明的电子文本于2011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3.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考评表》及《依法行政统计表》的要求,结合自查自评情况分类准备相关材料和台帐。

(三)现场检查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1.听取被考核单位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有关依法行政的文件、会议记录、台帐、照片、网页和报表等材料。

2.抽查各被考核单位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10月1日止)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市直部门有下属执法机构的,一并抽查其下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抽查本单位及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
3.2011年度办理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被考核单位,考核小组要抽查行政复议案卷。

具体抽查数及抽取类别由考核小组根据各被考核单位提交的《依法行政统计表》内容在现场检查前另行通知。

五、考核评分

依法行政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含91分)、良好(76-91分,不含91分)、合格(60-76分,不含76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次。

六、考核结果

(一)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

(二)市政府按从优原则评选“南宁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15个),“南宁市依法行政先进集体”(20个),“南宁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60个)和“南宁市推进依法行政先进单位”(15个),对先进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依法行政考核具体评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行政执法案卷现场检查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案卷评查现场会,根据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结果和从优原则评选出“南宁市行政执法案卷十佳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各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依法行政考核的领导,把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附件:

1.2011年度南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小组人员名单

2.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南宁市适用)

3.2011年度南宁市依法行政情况统计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6. 南宁市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7.南宁市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得分统计表(样本)

(注:本文电子文档及附件可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http://www.nnfzb.gov.cn/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苏嫦、黄莉莉、李宇茜 联系电话:5531720)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2011年度南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小组人员名单

市法制办公室领导4名、工作人员10名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2名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2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2名

市监察局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2名

市审计局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2名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2名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2名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

附件2:

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南宁市适用)

被考核单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扣分事项
分值
自评分
考核分
考核方法
备 注
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14分)
1、制定“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政府未制定“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部门未将具体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每缺一项扣0.5分。
14
 
 
查看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
 
2、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部署推进工作
政府年内不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或全县(区)依法行政工作大会的,扣1分。 部门年内不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扣1分。
 
 
查看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请示、照片、网站信息。
 
3、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年内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每少1次扣1分。
 
 
查看汇报材料、会议记录、照片、网站信息。
 
4、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政府未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部门未向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每缺一项扣0.5分。
 
 
查看报告文本。
 
报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内容未包含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的,每缺一项扣0.5分。
 
 
 
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14分)
5、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
 
政府未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部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的,扣3分。无年度考核通知或方案、考核结果通报文件的,扣1分。考核结果未列入绩效考评体系的,扣1分。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0.5分。
部门未对下一级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的,扣1分。开展督促检查无督促检查资料的,扣0.5分。未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未落实整改意见的,扣0.5分。
未向考核单位(督促检查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的,扣1分。
14
  查看依法行政考核或督促检查文件、记录、有关材料。
查看被考核单位或被督促检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材料。
 
6、完成其他依法行政工作
 未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各项依法行政工作或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每有一项扣1分。
  征询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14分)
7、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未按编制配足人员的,每缺一人扣1分。法律专业毕业人员不足50%的,扣2分。法制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1分。
14
 
 
查阅编制、预算等相关材料。
 
政府未落实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未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参加办公会议的,扣1分。
 
 
查看会议纪要、现场询问。
 
未重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的,扣1-5分。未给法制机构配备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每缺一项扣 1分。
 
 
 
8、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组织领导工作
未做好迎接上级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组织领导工作,包括未按要求提供自查自评、组织现场汇报会、分类整理材料、提供案卷的,每有一项扣1分。
 
 
查看迎检工作分工等材料。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7分)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6分)
9、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政府未提供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及文本的,每缺一项扣1分。部门未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提供年度目录及文件文本的,每缺一项扣1分。
6
 
 
查看目录、决策文本及相关材料。
 
10、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决策结果的程序
重大决策未按照200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32号文的规定,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决策结果等,每有一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选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实施后评估的,扣1分。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1分)
11、落实风险评估制度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扣1分。
1
 
 
查看风险评估材料。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12分)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6分)
12、创新立法工作方式,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未按计划报送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或起草、送审法规草案和规章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每有1件扣1分。
6
 
 
查阅政府法制机构和各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
 
未及时反馈本级和上级立法征求意见的,每有一件扣0.5分。
 
 
 
13、提供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扣0.5分。未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目录的,每有一件扣0.5分。
 
 
查看全年发文登记本、查阅制定机关报送的相关备案材料。
 
14、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合法
临时性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每有一件扣1分。
 
 
查阅规范性文件文本。
 
15、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
每有一件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非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违反上位法及应当由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的;违法增设当事人义务、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内容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形的。
 
 
查看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12分)
(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6分)
16、听取意见
未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每有一件扣1分。
对分歧意见未协调的,每有一件扣1分。
6
 
 
查看意见反馈及有关材料。
 
17、合法性审查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的,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仍公布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有一件扣1分。
 
 
查看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审查意见文本。
 
18、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每有一件扣1分。
 
 
查看制定机关会议纪要、记录。
 
19、公布规范性文件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每有一件扣1分。
 
 
对照规范性文件目录查看公布文本、网站、报刊。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12分)
(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6分)
20、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未提供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及文件原件(附电子文本)的或提供不全的,每有一件扣1分。未报备或未及时报送备案的,每有一件扣1分。
6
  查看报备文本,征询负责报备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职权的,经备案机构通知纠正而未按时纠正的,每有一件扣1分。
   
21、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清理;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每发现一件不清理的,扣1分。
  查阅制定机关提供清理的相关材料及网站信息。
 
清理后应当修改而未进行修改的,每有一件扣1分。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5分)
22、落实扩权强县工作
部门未按照桂政发〔2010〕72号文的规定,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直接或委托下放县级实施的,每项行政审批项目扣1分。
5
 
 
查看实施意见、方案以及相关文件等。
 
政府及其部门未制定接收工作方案的,扣2分。未做好接收工作的,每项行政审批项目扣1分。
 
 
查看接收方案及相关材料。
 
23、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政府未按照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部门进驻行政审批大厅,有部门漏进,每漏进1个部门的,扣1分。
 
 
核实进驻行政审批大厅的部门。
 
部门未修订完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的,扣3分。
 
 
查看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2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每有一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0.5分,部门扣1分:未按法定步骤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未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或者告知错误的;未依法组织听证的;非因法定事由,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期限的。
29
 
 查阅案卷。
 
每有一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1分,部门扣0.5分:未按照桂政发〔2009〕42号文规定,加大对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在该重点领域因执法不力、执法缺位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查处,引发损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件的。
  抽查执法案卷卷宗、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查阅投诉情况、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2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每有一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1分,部门扣2分:不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要求执法的,因行政执法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包括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被有关机关点名批评)的。
29
  抽查执法案卷卷宗、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查阅投诉情况、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每有一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0.5分,部门扣1分:无行政执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依据不正确或不当的;不具有或者超出行政执法权限、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不履行(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暂扣罚没财物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履行情况作出说明的;未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执法权畸轻畸重,或者根据相同违法事实作出不同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文本和相关材料。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2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并被责令改正撤销、变更等情况的,每有一件扣1分。
29
  征询法院、复议机关、法制监督机构意见。
 
25、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无相关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的,政府扣1分,部门扣0.5分。
  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文本和相关材料。
 
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确定的内容、程序实施检查并记录。未按规定记录、记录内容不规范或者未将记录立卷归档的,每有一项扣1分。
   
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年度执法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的,扣1分。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26、做好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未组织评查的,政府扣3分,部门扣1分。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或无标准进行评查的,扣1分。
29
  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查看开展评查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未实行一案一卷制度的方法装订卷宗的,每有一件扣0.5分。
   
卷内执法文书用圆珠笔等不规范用笔书写或者填写内容用语不规范的,每有一件扣0.5分。
   
卷内执法文书排列顺序混乱,不按照规定编写页码的,每有一件扣0.5分。
   
行政执法档案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扣1分。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27、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政府未组织全部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的,扣1分。
部门实际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人数占应参加考试人数的比例(参考率)低于90%的,扣2分。
29
  查阅培训工作计划文本和相关工作材料。
 
未按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证件申报职责,扣1分。

 查阅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花名册、编制文件和审定表等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每发现一个扣1分。

  
28、动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未按南府办〔2011〕149号文要求,组织开展对政府或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分解的,扣2分。
  查阅相关材料。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28、动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扣1分。
29
  查阅相关材料。
 
29、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政府未根据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扣3分。
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未对本部门及下属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扣1分。
   
(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1分)
30、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未将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的,扣1分。
部门未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扣1分。
1
  查看经费预算等。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九)依法公开政府依法行政信息(8分)
31、做好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的,未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每有一项扣1分。
8
 
 
查看政府公报或网站,查阅办理材料。
 
32、建立完善政府法制社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各县(区)全年向南宁政府法制网报送信息不足 20 篇的,扣2分。
政府部门(开发区)向南宁政府法制网报送信息不足 8 篇的,扣2分。
  查看法制信息投稿邮箱记录
nnsfzb@163.com。
 
政府、部门网站未及时登载年度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每缺一项扣0.5分。
   
政府未将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及文本在网站上公布的;部门未将界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年度目录及文件文本在网站上公布的,每缺一项扣1分。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九)依法公开政府依法行政信息(8分)
32、建立完善政府法制社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未在网站上公示有效规范性文件或公示不全的,扣0.5分。 
8
  查看网站
 
未在网站上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扣1分。
   
未在网站上公示本单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情况(含姓名、执法范围、发证机关、编号)或公布内容不全的,扣1分。
   
未在网站上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的,扣1分。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措施不到位,oa办公系统运作不规范、接收不及时的,扣1分。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十)自觉接受监督(5分)
33、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未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扣0.5分。
5
  查看依法行政报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材料,征询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每有一件,扣0.5分。
   
34、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或相关证据材料的,每有一件扣1分。未依法出庭应诉、答辩或未依法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每有一件扣1分。
  查看法律文书、应诉案卷等材料,征询法院等有关机关的意见,向有关当事人核实情况。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未将案件材料归档的,扣1分。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未及时研究反馈的,每有一件扣1分。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十)自觉接受监督(5分)
35、依法接受专门监督
未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或监察机关专门监督的,每有一件扣2分。
5
  查看财政部门处理决定、审计报告、监察通报等材料、征询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意见。
 
(十一)处理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3分)
36、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未对行政执法投诉进行登记的,扣0.5分。未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的或未及时反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每有一件扣1分。
  3
  查看相关材料,征询政务服务中心、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意见。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不予配合的,每有一件扣0.5分。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每有一件扣1分。
   
37、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违法处理信访案件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扣2分。
  查看信访案件,听取信访部门意见。
 
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2分)
(十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2分)
38、主动调解纠纷
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未主动进行调解的,扣1分。
2
  核实有关情况。
 
39、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效果不理想的扣1分。
  听取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十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10分)
40、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经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受理的,每有一件扣1分。
10
  征询法院、上级行政机关意见。
 
41、做好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报备工作
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后,未按照《关于开展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报备工作的通知》(南法制字[2011]25号)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的,每有一件扣0.5分。
  征询复议机构意见。
 
42、做好行政复议便民卡送达工作,方便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未按照《关于落实发放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便民卡的通知》(南法制字[2011]26号)要求送达行政复议便民卡的,扣1分。
  查看送达回证。
 
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2分)
(十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10分)
43、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没有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的,每有一件扣1分。
10
  抽查行政复议卷宗。
 
行政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的,每有一件扣0.5分。
  征询法院意见。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率高于20%或者每年超出5件,每有一件扣0.5分。
   
44、完善和创新案件审理方式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调解案件不调解的,每有一件扣0.5分。
  抽查行政复议卷宗。
 
45、行政复议案卷立卷、归档管理规范
行政复议案卷未及时立卷、归档,或案卷归档不规范的,每有一件扣0.5分,最高扣1分。
   
46、按照要求报送复议应诉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或分析报告,扣1分。
  征询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2分)
(十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10分)
47、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相关制度
未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政府未建立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制度的,每缺一项制度扣0.5分。
10
  查看文本。
 
48、自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监督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有一件扣1分。
  征询行政复议机构意见。
 
未按时参加复议听证的,每有一件扣0.5分。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每有一件扣1分。
   
七、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4分)
(十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4分)
49、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政府未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部门未建立办公会议学法制度的,扣1 分。
未制定年度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或办公会议学法计划的,扣 0.5分。未按计划开展常务会议学法活动或部门办公会议学法活动的,扣0.5分。
4
  查看制度文本、会议记录。
 
七、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4分)
(十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4分)
49、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每年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或专题法制讲座少于二期的,扣1分。
4
  查看举办研讨班、法制讲座通知和签到记录。
 
50、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政府未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扣1分。
未举办一期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或者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的,扣0.5分;未组织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扣0.5分。
  查看培训计划、培训班通知和培训人员名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加分事项
分值
自评分
考核分
考核方法
备 注
八、激励指标(9分)
(十五)创新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51、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网页或专栏
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网页或专栏的,加0.5分。
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栏的,加0.5分。
9
  查看网站。
 
52、法律文书、案卷质量得到上级机关总结表彰
案卷评查被评为全市十佳案件的,加0.5分。
  查阅表彰文件。
 
53、创新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的,加0.5分。
  查看总结推广有关文件、材料。
 
政府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与测试制度的,加0.5分。
   
(十六)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先进
54、评上先进
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的,加2分。
  查看表彰文件、证书。
 
被自治区评为先进的,加1分。
 
 
 
(十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55、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加1分。
查看出庭记录,征询法院意见。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加分事项
分值
自评分
考核分
考核方法
 
八、激励指标(9分)
(十八)依法行政推进工作被作为先进典型宣传报道
56、树立典型
被中央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加2分。
9
  查看宣传报道文章复印件、视听资料。
 
被自治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分。
   
总分
 
 
 
 
 
 
 
 


备注:1.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超过100分。

2.二级指标中每小项扣分之和不能超过二级指标总分值。

3.考核数据统计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到2011年10月1日止。

4.激励指标中,属同一加分事项的,只取最高分加分。

5.自评分一栏只填扣分和加分分值,如无扣分和加分分值,自评分一栏不需填写。

6.考核得分为100分减自评分所扣分值,加上加分分值。

附件3:

2011年度南宁市依法行政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签发人:

类 别
项 目
数 量
组织领导
1、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年内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次)
 
2、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次)
 
3、部门向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次)
 
4、年度内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的法制工作经费(万元)
 
行政决策
5、年度内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数量(项)
 
6、实行公开征求、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项)
 
7、召开各种行政决策听证会、论证会(次)
 
8、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项)
 
9、年度内制定、报送备案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 件)
 
10、年度内代政府草拟规范性文件(件)
 
11、年度内报送备案的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件)
 
12、本单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数量(件)
 
13、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所属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件)
 
14、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件)
 
15、起草规范性文件中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次)
 
行政执法
16、组织各类行政执法听证会(次)
 
17、本年度参加自治区行政执法考试人员(数)
 
18、持有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19、作出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20、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21、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22、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23、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24、作出其他行政行为(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行政监督
25、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
 
26、办理信访件(件)
 
27、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个)
 
28、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件)
 
29、经行政执法监督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案件(件)
 
化解行
政争议
 
30、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件)
 
31、年度内审结行政复议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32、年度内以和解、调解方式办结行政复议案件(件)
 
33、年度内上级机关复议受理本单位行政案件(件)
 
34、经上级机关复议维持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35、经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36、年度内被提起行政诉讼(件)
 
37、经法院生效判决维持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38、经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39、行政诉讼案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件)
 
依法行政
能力建设
40、组织领导班子常务会议学法或专题法制讲座(次/人)
 
41、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次/人)
 
法制机
构建设
42、有无专门法制机构
 
43、(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填写名称: )
 
44、兼职、借调及聘用人员(人)
 
45、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人数
 
46、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凭人员(人)
 
47、配备专门车辆(辆)
 


填报人: 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及市级各双管单位填报。

2.县、区人民政府仅统计政府本身的数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级各双管单位统计数据包含二层单位、派出机构及分支机构数据,各管委会统计管委会以及所属部门以管委会名义作出的数据。

3.统计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起至10月1日发生的数据,如该项没有的,填“无”。

4.行政争议案件类中“注明含积案件数量”是指历年受理的案件在2011年度由有关单位审结的,均列入本次统计范围,并在该项统计数据中另行注明积案发生的数量,结案数可以大于或小于受案数。

5.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是指一审后无上诉或二审的判决。

6.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编号如本表填写不下,请另行附纸填写。
7.县、区政府需统计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情况,请另行附纸填写。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类别
评查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情况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或以非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处罚的。
 
被处罚对象
3、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分支或者内设机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
6、被处罚对象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事实和证据
 
7、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8、缺乏相关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法律文书没有记载或者没有能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10、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11、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没有捺指印或盖章的。
12、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确认说明记载的。
13、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的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14、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对应2名以上被询问(调查)人的。
 






履行程序
15、未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的先后步骤实施行政处罚或违反法定期限的。
16、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17、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和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记载的。
18、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