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公证行业八条禁令》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5:14: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重庆市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证法律服务,提升公证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公证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在2005年制定的“公证行业五条 禁令”的基础上,结合《公证法》的要求和我市公证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公证行业八条 禁令”(以下简称“八条 禁令”)。现就贯彻落实“八条 禁令”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传达到位
制定“八条 禁令”是加强我市公证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公证法》,推动我市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条 禁令”的重要意义,迅速及时地将“八条 禁令”传达到每个公证处、每名公证人员,做到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执行。
二、抓好结合,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切实把贯彻“八条 禁令”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公证法》结合起来,与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公证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结合起来,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研究制订具体的贯彻意见,督促和指导公证处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建边改,督促和引导公证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推动我市公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查处,监督到位
各单位在加强对公证处、公证人员执行“八条 禁令”的教育引导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查处机制,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执行“八条 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八条 禁令”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一律严肃查处,以维护公证行业信誉和全面提升公证行业公信力。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重庆市公证行业八条禁令
一、严禁私自出具公证书;
二、严禁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三、严禁超执业区域、超业务范围办证;
四、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收费标准;
五、严禁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七、严禁公证员助理和辅助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证;
八、严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禁令的,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党员公证员违反禁令的,还将依照党纪条 规予以纪律处分;公证员助理和辅助人员违反禁令的,一律清除出公证队伍;公证人员违反禁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