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0日07:52:4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8]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监局、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切实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努力建设生态嘉兴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82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工业锅炉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工业锅炉一直是耗能和排污的“大户”。目前,全市工业锅炉保有量6000多台,部分工业锅炉由于设备结构陈旧、运行管理水平落后及缺乏有效节能监管等原因,实际运行热效率不高,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从总体上看,我市工业锅炉平均实际热效率尚低于国家标准要求。通过技术改造和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可以实现工业锅炉的节能。大力实施全市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的工业锅炉更新改造工程,将有效推动全市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完成,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坚持“企业主体、行政推动、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原则,全面推广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推进节能改造,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减少能耗和污染排放,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工作目标
围绕“十一五”时期全市节能减排总目标,积极推广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和余热回收利用、循环流化床燃烧、锅炉水处理、冷凝水低温回收、“干冰清洗法”清除锅炉结焦、水煤浆燃烧、变频启动、分层燃烧、热管传热和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加大现有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力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80%以上在用工业锅炉达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实现年节约标准煤35万吨,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千吨以上,基本完成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减排改造任务,完成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集中供热改造。
四、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围绕我市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切实履行好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
1.加快拆除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
(1)2009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供热区域内在用蒸汽锅炉情况的调研。(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
(2)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锅炉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对淘汰的锅炉及时办理设备注销登记。各地要在《嘉兴市2007~2020年集中供热与热电联产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集中供热具体范围基础上,于2009年6月底前公布集中供热区域内在用分散小锅炉名单,并限期分批淘汰,使总体供热效率提高20%以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2.加强规划,加快步伐,共同推进集中供热。
(1)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合理规划集中供热设施。要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煤热联动的定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贸委、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2)对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项目,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并予以相应的支持。[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大热电锅炉节能改造力度。
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大型热电企业链条炉改为循环流化床锅炉,提高热效率9%左右。(由市经贸委负责,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三)推广使用水煤浆、轻质燃油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指导中小型企业推广使用水煤浆燃烧锅炉改造(可提高热效率10%左右);推广使用天然气、轻质燃油等清洁燃料,3年内分期全部淘汰市区内燃煤工业锅炉。(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四)推进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监察数据库。
1.全面开展技术帮扶,引导广大企业应用工业锅炉节能实用新技术。组织节能降耗技术服务队,指导企业通过综合运用有机热载体锅炉改造、锅炉水处理、冷凝水低温回收、“干冰清洗法”清除锅炉结焦等技术,推进工业锅炉改造。严格实施工业锅炉定期检验制度,对企业能效等情况进行技术指导。2010年底前,指导全市120万大卡(1.4MW)以上的220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完成余热回收装置改造;实施全市2000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实现锅炉基本无垢运行,从而提高平均热效率5%;指导全市具备蒸汽冷凝水回收条件的250家锅炉使用单位完成蒸汽冷凝水回收器加装。(由市质量技监局、市经贸委负责)
2.2009年3月底完成全市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调查工作,选择若干台1~35吨/时在用锅炉完成能效测试工作,并对测试和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研究。2010年底前,在基本完成对额定蒸发量1~35吨/时、采用层状燃烧方式工业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锅炉节能改造计划,加强锅炉燃煤工业化验检测分析,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并对能耗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工业锅炉予以报废。参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国家标准,采集相应数据和指标,建立全市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数据库。(由市经贸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五)严格工业锅炉能效指标的节能审查。
1.根据省有关要求,对全市有新增工业锅炉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展节能审查。省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锅炉,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三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由市经贸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2.在工业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要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工业锅炉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在新增锅炉房行政审批过程中,对锅炉热效率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锅炉尾部余热利用等方面要从严把关。要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3.依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标准,对工业锅炉定期开展能源利用效率的监测。20吨/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其他每三年进行一次。对监测未达标的锅炉应限期整改,整改后监测仍未达标的,在年检、换发使用许可证时要从严把关,并限期淘汰更新。(由市经贸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示范工程和教育培训。
1.按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标准,组织开展“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的申报及验收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并定期公布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名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
2.编写《工业锅炉节能运行管理》一书,作为全市工业锅炉运行管理人员和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教材。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工业锅炉使用单位1000名法人、5000名司炉工、3000名锅炉房安全管理员的节能培训工作。对工业锅炉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作业技能纳入考核内容。(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市工业锅炉节能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监局、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也要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工业锅炉节能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和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加强研发,积极推广。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节能中介服务组织等开发工业锅炉节能减排新技术,并加大科研成果的推广运用。经市经贸、质量技监等部门鉴定具有良好节能效果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工业锅炉,各地应积极予以推广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三)加强扶持,落实政策。
1.充分发挥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对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按照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工业锅炉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等项目,符合相关补助条件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给予补助。
2.对于锅炉集中供热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现役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应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在限期内拆除自备锅炉的单位,各地根据财力,可给予拆除单位适当的财政补贴。
3.落实工业锅炉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开展工业锅炉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企业节能的主体作用,教育广大企业在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包括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效考核在内的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业锅炉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