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布局及工业项目入园导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2:38:5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布局及工业项目入园导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布局及工业项目入园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统筹和规范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以下简称民科基地)开发建设和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招商选资项目质量和环保要求,重点倾斜科技型项目,并保证项目如期建成,实现"民营经济创新平台、传统产业提升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沿海产业带先行区"的战略目标,本着"优化布局、分类设定、突出核心、从严把关"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导则重点对民科基地拟入驻工业项目的产业选择与布局、入园条件和管理服务做出规定。本导则第二章的"产业布局"相关条款适用于永兴北园,对于其它部分,永兴北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导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条款,将作为民科基地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前置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章 产业选择与布局
第三条 民科基地工业产业选择如下:(本条只适用于民科基地本区)
(一)优先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
(二)鼓励发展低污染、低能耗、高效益的高端传统优势产业,以先进装备制造业为主,兼顾科技型兼环保型轻工项目,具体包括:电气、汽车配件、泵阀、模具、金融机具等装备制造业和相配套产业,以及提升后的科技型传统优势轻工产业;
(三)禁止引进印染、水泥、炼钢轧钢、电镀、陶瓷、化学样品原料等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国家和我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产业以及其它工艺落后、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产业;
(四)入驻孵化器和中试基地的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民科基地规划环评的要求。
第四条 民科基地产业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升级原则;
(二)统筹产业现状与高标准打造核心区兼顾原则;
(三)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中试与产业化兼顾原则;
(四)注重生产与生活配套,打造现代工业新城原则。
第五条 基地产业布局将与民科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道路、防洪、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等市政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六条 要根据围垦时序逐步实现产业布局战略,按照"先两端后中间"的时序推进,在一期重点解决传统优势产业、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强工项目用地,二期重点打造核心区。最终构建"以南北两端优势传统产业为支撑、以中部高新技术产业为高地"的产业空间格局。
第七条 丁山围垦的主导产业是电子、电气、汽车配件、先进装备制造业(包括泵阀、模具、金融机具及其它机械制造业)和传统优势轻工产业中的环保及科技型项目,其中电子、电气和汽车配件产业区块靠北布置,并将一部分列入核心区;传统优势轻工产业提升区(含"退二提二"用地)布局在东南角;丁山围垦区内还将布局海城安置用标准厂房、居住用地,以及物流仓储、商业办公和教育科研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第八条 永兴围垦(南)的主导产业是生物医药和机械制造,并布局永兴安置用标准厂房和商业办公、教育科研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第九条 天成围垦大部分作为核心区,布局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并布局孵化器、中试基地、居住用地,以及商业办公、教育科研(含孵化)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第十条 永兴北园南部主要布局城市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中部布局城市建设"退二提二"用地,北部主要布局龙湾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先进制造业。永兴北园东北部布局休闲旅游用地。具体内容根据永兴北园控规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民科基地核心区是温州沿海产业带乃至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区和服务平台。
(一)核心区范围:北至城中河,南至东门浦,东至民科基地(近期)东边界,西至滨海园区教育科研功能区(包含)。
(二)核心区功能:核心区包括技术研发、创业服务、产业培育、产业基地四大功能,主要布局孵化器、中试基地(标准厂房)、产业基地和配套服务区。孵化器以项目研发小试为主;中试基地(核心区标准厂房)以15亩以下项目的中试为主;产业区为本基地培育成功的企业和外部引入企业提供生产用地,以电子信息为主导产业;配套服务区功能包括:1、生活服务配套,如居住、学校、医院等;2、生产服务配套,如金融保险、办公、商贸、商务、展示、物流等;3、技术服务配套,如各类信息和科研中介等;4、集中为留学生、博士后等高级人才提供创业和创新平台等。
第十二条 为确保产业集聚发展,民科基地各地块主导产业用地面积要控制在65%以上,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其它项目,以及符合本基地产业选择原则的项目也可以入驻,但用地面积要控制在35%以下。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十三条 民科基地入园条件应分为三类:一是单独供地项目的入驻条件;二是孵化器项目的入驻条件;三是标准厂房项目的入驻条件。其中孵化器和标准厂房入驻条件另行制定,本章主要设置单独供地项目的入驻条件。本章所设置的入园条件是民科基地工业项目入驻的最低条件,龙湾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产业提升需要将相应条件提高,但不得低于本章所设置的条件或与相关条款冲突。
第十四条 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条件才有资格参加民科基地工业用地招拍挂。
(一)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民科基地规划环评的要求;
(二)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并符合民科基地的产业选择导向;
(三)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申请用地规模应大于15亩(含),投资强度(本规定指扣除土地款后的单位面积投资)依照所在行业应符合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要求(见附表1),但不能低于150万/亩;由于产业类别和建设时序不同,核心区以外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值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核心区内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值应达到750万元(含)以上;
(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每亩25万美元(含)以上,内资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每亩150万元(含)以上;
(五)对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转产项目,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企业年研发投入(R&D)需占当年销售总额的2%以上(含)。
第十五条 初创企业用地要从严把关,在符合第十四条前四款要求的基础上,应主要选择以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初创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且企业具有其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
第十六条 "退二提二"企业可以单独供地或入驻标准厂房,入园企业原则上应符合第十四条前两款的要求,具体按照市政府"退二提二"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符合第十四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以下三类项目可以依次考虑优先入园:
(一)列入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类相关计划的科技型产业化项目;
(二)原投资企业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含),科技人员占比达到20%以上(含),且拟投资项目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纳入省级相关计划的重大工业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外,国内外500强、跨国大公司投资项目及国内外招商选资重大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其是否可以优先入园。
第十八条 民科基地采取严格的项目用地控制条件,以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一)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二)由于本基地地处机场控制区,厂房高度限制在50米以下,不允许配备有向高空排放烟雾的工业烟囱的企业入园;
(三)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一般不得超过20%;
(四)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建议企业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
(五)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六)容积率必须达到温市规〔2007〕88号文件要求(见附表2),但不得低于1.5(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标准厂房(孵化器)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单层厂房,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轻型加工业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四层。标准厂房的容积率原则上要求在2.0及以上(安置用标准厂房按协议执行),绿地率控制在15%左右。
第十九条 民科基地严格按照规划环评进行环境污染控制:
(一)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民科基地排污专项规划要求,企业工业污水排放执行相应标准,并统一纳入排污系统处理排放;
(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
(三)民科基地环境噪声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二类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三类标准;建筑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四)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五)企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若无特别声明,本章所提到的"民科基地管理部门"指龙湾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民科基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导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入园项目的管理措施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投资合同》,并根据《项目投资合同》行使管理权。为了保证项目落地,民科基地管理服务措施适用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工业项目入驻一般按照以下流程:
(一)预公告。预公告需报市发改委审核后公示,明确招拍挂土地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产业选择、报名条件、投资合同具体内容和土地回购条件等内容。
(二)报名资格审查。由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工业用地招拍挂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产业布局、入园条件,以及项目评估等相关情况进行招投标报名资格的审核。
(三)土地公开招拍挂。具体参照《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温政发〔2007〕53号)执行。
(四)签订投资合同。取得民科基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投资人,必须在1个月内与民科基地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投资合同需明确约定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期限、土地产出率、劳动力产出率、环境产出率、能源产出率、税收、投产和达产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竣工验收。由民科基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民科基地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进行审核,若投资强度和建设期限等达不到合同要求,可依照投资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投资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民科基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扶持基金,以民间资本为主导,支持民科基地(特别是核心区)的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中有关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略)
附件二:《温州市工业各行业企业建设规划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