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4:23: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7]17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保证罚没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

    第四条 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做好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收缴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资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罚没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设立罚没物资专用账册,指定专人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 对未结案的暂扣物资,执法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报查联及罚没物资清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对后办理票据结报手续。
执法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罚没物资清册,会同市财政局按罚没物资性质和用途做出处理决定,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市财政局应建立罚没物资相应台帐,并对处理结果及时登记核销。
执法机关应妥善保管尚未处理的罚没物资。
第三章 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处置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原则,根据罚没物资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公开拍卖。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处理。
(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外币、外币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送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换,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2.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送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3.文物一律无偿移交市文物管理部门;
4.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5.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药品由药监部门按规定处理;
7.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8.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四)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予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组织销毁。
(五)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六)一些少量不易保存的以及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价值且不易变现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后移交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 需拍卖的罚没物资统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确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变价处理。
对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必须经执法单位、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三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公开拍卖、变价处理罚没物资时,拍卖机构必须向买受人出具有关资料和单据。

    第十三条 对委托拍卖或销售的罚没物资,其底价必须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需鉴定的罚没物资,由执法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应当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上缴市国库。

    第十五条 对流拍的罚没物资,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执法部门及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依法处理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行政复议、诉讼后改变或撤消行政处罚,应将罚没物资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尚未上报市财政局的,由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已上报市财政局尚未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
(三)罚没物资已作变价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变价金额从市国库退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单位的纪检和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的罚没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罚没物资收缴情况的真实性;
2.是否按规定将罚没物资清册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3.罚没物资收据领取、使用、保管、结报核销情况;
4.有无隐匿、转移、挪用罚没物资情况;
5.需要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执法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纪律监察、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