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

2020年07月25日12:47:5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司法厅长现场会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市,构建平安和谐长春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2005〕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6〕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队伍、组织、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基层单位的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创建 “平安和谐长春”,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目标是:经过3至5年的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基层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经过2年努力,解决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城区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努力创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一流工作业绩。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大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基层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头脑,教育和引导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大力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县(市)区司法局长和乡镇(街)司法所长,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努力做到结构合理、优势互补。
切实抓好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教育培训,采取脱产学习与在职学习、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普遍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整合培训资源,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市司法局要统一制定培训规划,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落实各项培训任务,力争2年内把全市所有基层司法行政干部普遍轮训1次。
(二)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管理体制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要求和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理顺和规范司法所管理体制。尽快把司法所全部建成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调整充实司法行政基层单位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县(市)区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市(州)县(市)原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政法专项编制重新调整使用的通知》(吉编办〔2002〕12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6〕29号)要求,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尚空的61个政法专项编和应配的46个地方事业编要尽快配齐,做到专编专用。
(三)大力加强基础建设,打造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工作平台。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7号)精神,本着宜建则建、宜买则买的原则,切实抓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按照计划要求的各项标准,用好国债资金,县(市)区财政要安排等额配套资金。要加强对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严禁擅自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城区要为街道司法所解决1―2间办公用房,使司法所办公设施基本上满足工作需要。
将司法所各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司法所资金的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要按照吉办发〔2006〕29号的文件规定,将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按每年人均100元列支;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每个每年500元列支;调委会主任补贴每年每人按800元列支;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按每年每人500元列支。以确保司法所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要求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全市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的根基。各级政府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要把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重要日程,定期研究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考核评估体系,把基层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实绩的重要内容。
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加大对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扶持力度,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当好参谋,赢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主动向人事、编制、财政、发改委介绍情况,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进一步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健康发展。

2007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