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2日18:42:1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92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 
1、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3、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梳理执法依据要与本部门的"三定"规定相衔接。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三)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下发到本部门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五)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的依据进行梳理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六)各区、市直各部门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审查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1、此次清理应对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全面审核、登记、公告,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2、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部门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所持执法证件非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部门,应将执法人员的证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未经备案审查或已过期失效的,执法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具体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七)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权责对应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八)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7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规范性文件或公告、通告、上网等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 
(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人事、编制、监察、效能办等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七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法备案;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十是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作为内部评议的一个重要方式。外部评议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五)市、区两级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实行年度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六)市、区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至下年初开展。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效能办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 
(三)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市、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省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做法,为保障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要落实以下各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法制、人事、监察、编办、效能办等部门参加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法制局,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各区、各执法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做好指导协调。市、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调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组织得力班子。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场所,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对原来已经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加强制度建设。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相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2006年2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底或2007年初,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改进。 
附件: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示范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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