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9:34: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市府发10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公示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系指本级政府的财政投资项目,包括公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是政府全额投入还是补助性投入的都须公示。
第三条公示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外,公益公共事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和基础设施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公共场所、关系市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投资较大的装饰、造景、绿化等工程项目。属于正常维护、维修、改造的项目不列入公示范围。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还需在决策前召开听证会专题论证。
第四条公示时间:市政府初步确定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第五条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性质;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起止时间;
(六)建设的质量要求;
(七)项目总投资与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数额;社会性资金数额;
(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具体负责人及联系人电话。
第六条公示媒介:赣南日报、赣州晚报、赣州电视台、市政府网站、项目公示牌。项目须同时在报刊、电视两种以上媒介公示。
第七条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公众公示投资项目、接待来访、听取意见。公示结束后五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公示情况整理上报市政府。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市政府,以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对未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或公示不全面、不真实的,以及在汇报公示情况时隐瞒公众真实意见的项目,政府不予研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示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