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确认资格授予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10日02:37:2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0年底,全国举行了首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各地的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已全部完成。据统计,首次全国资格统考报名总人数为104840人,实际参考95202人,缺考9638人,参考率为90.8%。各地考试组织和考场秩序总体上符合我部制定的《考试组织工作规则》的要求,考生的成绩也属正常,基本体现了参考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准和各地考前准备充分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部对首次统考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国统考的实际情况,现就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确认办法、资格授予以及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全国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一)考试合格标准。鉴于首次统考的参考范围和目的是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素质结构调整问题,按我部既定方针,首次统考的合格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的方式予以确定。根据这一要求和对各地上报的考生得分情况的综合测算,决定首次全国资格统考的合格分数线为120分(按两卷合计总分计,包括加分)。
       (二)加分适用的范围和方法。考虑到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和人员素质水平的差异造成地区间考生成绩不平衡的情况,根据我部原考试通知精神,决定对特定区域和范围的考生参加这次考试的卷面成绩给予适当加分,以扶持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
       这次考试可以适用加分的考生范围是:1.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参考人员;2.西部各省份及国家划定的贫困县的参考人员;3.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已满5年的参考人员;4.曾参加省级地方性资格考试并被确认成绩合格的参考人员。加分方法:1.加分分值为每卷5分,合计加10分,并入考试成绩总分;2.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加分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加10分的照顾,不得重复加分。但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新疆、内蒙地区使用民族文字试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除外,可再追加10分。
       各地具体适用加分的考生范围和加分幅度,可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上述规定原则,结合本地考试情况以及发展队伍、调整人员素质结构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二、关于考试合格确认和资格授予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考试合格确认。各省(区、市)考试办公室应依照本通知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和适用加分的原则,在完成加分工作和考生总成绩复核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对考试合格人员(包括不合格人员)的确认工作,并按考区、考场登记造册。在合格确认工作中要严防徇私舞弊行为,同时要一并做好对举报和当场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考试成绩和确认结果的通知与核查。各省(区、市)考试办公室应在考试合格确认完成后,将每个考生的考试成绩(包括各卷得分,加分至注明加分条件、总分)和确认结果(即合格、不合格)下达各考区考务办公室,由各考区受理考试报名的县(市、区)司法局书面通知每个考生。被确认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申请分数核查。核查工作按我部去年制定的《考试组织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批授予工作。参加首次全国资格统考被确认合格的人员接到考试成绩和确认结果的通知后(申请分数核查的人员在收到省考试办经核查确认其合格的通知后),应在省(区、市)考试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填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授予)申请审批表》(该表式样见“司基字(2000)第16号”文附件表十)。县、地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我部对2000年参考人员的要求,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批。对考试合格,并经逐级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批准授予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资格的决定。该决定上报司法部,由我部据此下发执业资格证书,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履行颁证手续。
       (四)时间安排。上述考试合格确认和资格授予申请审批工作,要求各地最迟在今年四月中旬完成。各阶级工作的具体时间要求,由各地自行安排。
       三、关于重新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一)根据我部去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66号)的部署,在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原在职的取得资格可以继续执业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执业登记。这是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建立资格认定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新的执业核准登记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严格、稳妥地组织好这次重新办理执业登记的工作。
       (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和审核、登记程序,予以组织实施。凡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继续执业的原在职人员,一律要求重新办理执业登记。重新登记要启用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该表式样见“司基字(2000)第16号”文附件表六),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档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审核工作,规范登记程序,遵守管理纪律,对不符合规定执业条件的人员或被举报在重新申请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对经逐级审核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或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核准手续,办理执业登记,并向其颁发全国统一启用的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参加首次全国资格考试和考核不合格的原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应予以调整和分流,不得准予其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如果本人申请、原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又愿意聘用的,应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聘用辅助工作人员的规定办理。
       (三)各地重新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工作,应当与目前尚未结束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调整整顿(包括脱钩改制)、重新登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并进行,以实现机构设置、体制、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从业人员素质结构的优化组合,为全面实施新的管理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鉴于今年人员和机构重新登记、换发新证工作任务繁重,原按新规章定于一季度进行的例行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各地可简化手续,以机构、人员重新登记替代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各地的人员和机构重新登记工作,要求最迟于今年5月底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和统计资料报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