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县(市、区)司法局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5日08:23: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司发(1998)016号)和中央综治办、司法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推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设推广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重要意义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一是有利于搞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强化法律手段在调整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三是有利于提高对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疏导和防范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促进治安状况的好转;四是有利于基层政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和水平;五是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政治凝聚力;六是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知名度,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方法,扩大社会影响。这项工作是实施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积极举措,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工作特别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实事办好。

二、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应具备的条件
(一)要有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室和来访群众的接待室;
(二)要有两部以上的专用电话,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配备便于查寻解答法律政策知识和存输有关信息资料的微机;
(四)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设有“148”值班室,安装一部值班电话,并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
(五)建立“148”协调指挥中心和法律服务轻骑队;
(六)配备政治素质高、懂法律、懂政策的专职值班、接待人员。
(七)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市、区),可实行先开通,后完善。

三、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责
(一)解答法律询问,普及和宣传有关的法律及政策知识;
(二)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及时部署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措施,必要时主动上门服务;
(三)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指挥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及时到位,予以调处和疏导;
(四)对于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或接洽协作;
(五)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情,报告党政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六)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部署查处措施,并告知查处结果。

四、运作程序
(一)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每天12小时(上午8时至下午8时)值班;
(二)群众打来电话进行法律咨询,一般由值班员当场解答,并做好受案记录;
(三)若解答不了,应及时转至有关科、室、处、所解答;
(四)对老、弱、病、残或边远农村交通不便等确需上门服务的,经值班领导批准,指派就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或法律服务轻骑队到现场处理:
(五)对司法行政职能范围以外的问题,要对当事人耐心解答,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做好受案分流。

五、组网模式
根据我省实际,目前先以县(市、区)为单位开设,以本县(市、区)电话号码后四位数为“0148”(即×××0148)作为专线号码。有条件的市(地)也可根据司法部、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司发(1998)016号文件精神,在“160”台网中开设法律服务分台,其号码统一为“1600148”。

六、健全领导机构
省司法厅成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国红,副组长:孙奉仁、田亚平,成员由基层处、律师处、公证管理处、宣教处、行财装备处、法规仲裁处和省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层工作处,主任由董仰玉担任。市(地)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司法局(处)长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七、几点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服务范围、便民利民措施和使用方法,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了解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意义、功能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二)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建立试点领导小组、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实施相关部门的联合服务等工作中,都要争取党政领导参与和指挥。要通过请示汇报,争取党政部门对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启动运营的资金投入给予一定扶持,促使一新生事物顺利、健康地成长。
(三)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各市(地)要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全面开展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推广工作,争取99年底全省70%以上的县(市、区)司法局开通。到2000年,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开通,并逐步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四)切实加强专用电话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调度、协调能力,保证专用电话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执业人员被聘为兼职值班人员或参与轮流值班的,应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度与安排。
(五)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一是要健全文明服务制度,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保证质量,接受监督,树立司法行政部门的窗口形象。二是要健全上岗值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值班任务三落实。三是要健全服务督办制度,对电话受理的业务保证件件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严禁承办人员推诿拖延,不尽职尽责。四是要健全上门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及时到位,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五是要健全配套联动制度,对内搞好专用电话受理业务的分流调度,对外搞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对上搞好情况反映,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省厅拟与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加强协调联运,促进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推广工作的开展。各市(地)司法局(处)、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主动与当地电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电话号码使用、专用电话安装及话费收取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