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司法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2020年07月12日08:58: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1998)13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条、第 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指定下列医院为司法医学鉴定医院: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重新鉴定的医院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鹰潭市人民医院
新余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人民医院
宜春地区人民医院
赣州地区人民医院
吉安地区人民医院
上饶地区人民医院
抚州地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医院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四人民医院
江西省袁州医院
赣州地区章江医院
吉安地区吉州医院
上饶地区第三人民医院
江西省赣东医院

三、对要求保外就医的罪犯需要进行疾病鉴定的医院
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人民医院
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江西省肿瘤医院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江西省肺科医院
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南昌市精神病院(原名江西省精神病院)
南昌市第一医院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四人民医院
鹰潭市人民医院
新余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人民医院
宜春地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袁州医院
赣州地区人民医院
赣州地区章江医院
吉安地区人民医院
吉安地区吉州医院
上饶地区人民医院
上饶地区第三人民医院
抚州地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江西省赣东医院
饶州监狱医院
洪都监狱医院
赣江监狱医院
赣西监狱医院
洪城监狱医院
景德镇监狱医院
赣州监狱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