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司法部监所

2020年07月23日13:37:5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接受我部委托,决定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面向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考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司法部已成立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见司发通<1997>10号)。为了确保开考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地要迅速建立本省(区、市)的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和助学辅导总站,尽快与省(区、市)自考办联合发文(11月30日前将机构设立情况和与地方考办的联系发文报部教育司成教处、监狱局政治部),部教育司联系人:王红,联系电话:(010)65205532;部监狱局联系人:胡晓明,联系电话:(010)63042228转2306。


附件:一、《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关于在全国监狱 劳教系统

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提高助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考监所管理专业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员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7)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司法部成立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下简称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监狱劳教系统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工作。部助学指导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司法部主管监狱、劳教工作和教育工作的副部长分别担任,成员由司法部教育司、监狱局、劳教局、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法律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及时反映助学、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的领导,协调各地助学指导办公室与地方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关系,检查指导各地助学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部助学指导办公室助学辅导中心的工作;

(四)定期组织召开助学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考试情况,部署助学工作;

(五)制定有关助学考试工作制度和政策,规范管理助学工作;

(六)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考试费用及分配比例。



    第三条 司法部助学指导办公室下设助学辅导中心和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

助学辅导中心办事机构设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教学指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与各地助学辅导总站的联系;

(二)协助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编写自学考试教材,组织编写自学辅导材料、刊物和录制音像辅导教材,制定专业课和有关专业基础课的考试计划,推荐教师参与命题工作,组织教师评阅试卷。

(三)负责培训各地助学辅导骨干师资,定期组织自学教学研究,指导助学辅导工作;

(四)制定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负责验印和颁发毕业证书及专业证书;

(五)负责自学考试教材、考试大纲、辅导材料和有关刊物的发行。

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的咨询机构,由有关专家组成,主要为自学考试助学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下称省助学指导办公室),由司法厅(局)教育处、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同志和监狱局、劳教局政治部(处)主管领导及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组成。司法厅(局)领导任主任,监狱局、劳教局分管局长任副主任。

省助学指导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与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和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的联系;

(二)做好生源发动工作,组织好考生的报名注册工作;

(三)建立助学辅导总站,合理布建助学辅导站,负责管理、指导和检查辅导总站及辅导站的助学辅导工作;

(四)配合助学辅导中心搞好教材发放工作;

(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制度;

(六)配合当地考办做好考点设置和考务工作;

(七)做好阅卷教师的推荐工作;

(八)确定考试费用,严格经费管理,及时支付考试补助费、教材费等。

省助学指导办公室应明确分工,统筹协调。省(区、市)司法厅(局)教育处负责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下设辅导总站。辅导总站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警官学校,没有警校的省份设在监狱管理局警察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师资培训,开展助学辅导以及省助学指导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助学辅导工作仍然依托律师专业的原有渠道进行)。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可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监狱、劳教单位设若干个助学辅导站或辅导班,具体负责生源发动、考生集体报名和自学、辅导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监管改造教育工作的人民警察未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都必须首先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

鼓励监狱、劳教系统的工人、待业青年报名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监狱、劳教系统录用公务员或人民警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八条 对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八门专业课单科合格证者,颁发由司法部教育司验印的法律类《专业证书》。监狱、劳教系统45岁以上未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及45岁以下、已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但未接受监所管理、法律、刑事司法、刑事侦察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民警察,必须接受监所管理专业《专业证书》教育。

获得司法部教育司验印的法律类《专业证书》人员,可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已取得律师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学、法理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可以并入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渠道,并承认其学分和单科合格证,予以免考。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应确保考生参加辅导和复习考试时间,在复习考试期间,作为正式出勤,在工资奖金、津贴等方面与在岗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自学考试所交付的费用,在取得大专毕业证书后,所在单位可予报销,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应列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监区重要考核内容,并作为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考核的必备指标之一,与监狱、劳教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挂钩,兑现奖罚。



    第十三条 在职参考的人民警察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后,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报名费和有关考务费,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辅导总理负责统一报名收费,统一交付费用,其收支费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辅导总站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将所收费用汇付给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中心。部助学辅导中心于来年1月底前与各地结付完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助学指导办公室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11月5日)



为了保证全国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自学考试经费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标准

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应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及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生每科学费最低限额96元(包括报名费),按照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另加收考试补助费。



    第二条 收费项目

1.教材和考试大纲案、辅导材料费,以及音像制品费、师资培训费、邮寄费、学籍管理费等,每生每科46元;

2.考试报名费、考试补助费;

3.辅导费;

4.设备费;

5.管理费;

6.其他必需的项目开支。

上述各项费用的收取,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第三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向考生收取的上述各项费用,每年集中一次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辅导总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每年应委托辅导总站及时向当地自考办支付有关费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费用汇付给司法部助学辅导中心(复考课程不再交付费用),其余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按工作量大小和需要分配使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原则

1.坚持以学养学、重心向下,向助学辅导总站、辅导站倾斜;

2.为考生服务,为助学辅导服务;

3.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 根据监所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使用的协调经费,按每生每科1--2元标准提取,由各司法厅(局)教育处掌握,用于助学辅导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助学辅导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司法部助学辅导中心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教材、大纲和辅导材料的发放、师资培训、音像制品及辅导教学教研活动、学籍管理以及召开有关会议等。具体使用由司法部助学指导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八条 考试报名费、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委托辅导总站直接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支付结算,如开考科人次达不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标准所需费用,由省(区、市)监狱局与劳教局商量解决。不得向考生增加收费。



    第九条 辅导费主要用于专兼职教师的讲课费、辅导场所建设费及辅导站管理经费等。



    第十条 设备费主要用于辅导总站、辅导站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助学辅导日常管理、师资培训、教务劳务,对先进助学辅导站和优秀教师及学员奖励。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应严格加强助学辅导费用的管理,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则上设立专用帐户,不能设立专用帐户的,应设分帐户进行单独核算。经费使用审批手续齐全规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助学指导办公室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