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观音山国际营运中心限制性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0年07月15日00:53:5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8]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关于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限制性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项的意见》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限制性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项的意见
为满足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用地单位利用融资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既防止限制性出让土地通过融资出现企业自用地被拍卖处置发生转让的情形,又明确银行处置抵押物(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限制性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限制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必须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权证,在抵押人(用地单位)、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与出让方(国土房产部门)签订三方合同,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加以限价和抵押物处置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市政府授权国土房产部门直接给予审批,办理抵押登记。三方合同涉及限制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抵押时,抵押评估价值和抵押物处置按以下原则约定:
(一)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评估价值不超过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出让价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价值=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出让价款)+在建工程建安造价。
(三)房地产(已建成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抵押的,房地产抵押评估价值=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出让价款)+房屋建安造价。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处置,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不高于抵押时的评估价值,并结合剩余年限折算。若政府确定不予购买的,处置前应先报国土房产部门核准,并按处置时土地市场价补足地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方式处置的,处置前应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11号)执行。
我市其他限制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