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意见

2020年07月14日12:49:17
发布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1月起,用3年时间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为认真贯彻《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通知》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土地调查的目标、内容、任务和时间等进行了部署,明确了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科学、有效管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做好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二、明确调查任务、内容和目标,保证调查工作按计划实施
(一)调查任务。一是农村土地调查,即查清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和权属状况;二是城镇土地调查,即查清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和用途;三是基本农田调查,即查清每块基本农田的面积、数量,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登记、造册。
(二)调查内容。以遥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和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市、区)两级集数据、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与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调查目标。采用遥感或航测等先进技术方法,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利用3年时间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全面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管理系统,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状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满足各级政府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求。
(四)时间要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要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2007年上半年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土地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以及试点、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上半年,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成果进行市级整理和汇总;2009年下半年,配合完成省级成果的整理、汇总和更新,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
土地调查进程中形成的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从2010年开始,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土地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措施,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涉及土地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土地调查经费的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严格按《意见》要求,建立各项保障机制。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和人员的培训,只有通过评审公示的单位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三)落实工作经费。按照《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要求,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从新增建设用地土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县(市、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成果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成果。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土地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并上报土地调查成果。市、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在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预检和验收。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基本数据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成果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地方,省、市政府将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审查与审批。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附件:洛阳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宋殿宇(副市长)
副组长: 徐新(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王秋霞(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郝春苑(市民政局副局长)
熊文博(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耀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董现章(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张聪智(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 伟(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玉明(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清梅(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保安(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张耀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