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18:05:40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辽宁省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到2009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要求,我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全面查清我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土地登记全域覆盖,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及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全面查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并与国家、省互联共享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安排
1.农村土地调查。主要是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两部分进行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开展试点、业务培训、出台技术规范、资质登记和内业准备工作;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开展1:1万主比例尺为主的农村土地外业调查,逐地块查清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完成各县(市)、区内业工作;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完成各县(市)、区成果整理、验收上报和归档工作;2008年6月至2008年7月完成市级汇总工作。
2.城镇土地调查。按照1:500比例尺对鞍山城市建成区和海城市区及台安、岫岩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2007年7月至2007年底,完成鞍山城市建成区城镇土地调查任务;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完成海城市城镇土地调查任务;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完成台安县、岫岩县城镇土地调查任务。到2009年6月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汇总统计,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分布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系统建设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到2008年12月底,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4.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整合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以市(县)为单位,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到2009年9月底,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调查信息互联共享。
5.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以2009年10月31日为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变更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及时汇总变更调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整体控制、县(市)区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妥善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第二次土地调查摆上重要日程,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加强对调查队伍资质和调查人员的审查、培训。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二)科学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将土地调查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市及各县(市)区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问题,切实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要注意妥善解决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高速公路绿化带占用基本农田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对权益人要足额补划土地,及时化解遗留问题和矛盾。
(四)保障调查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全市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市)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经费来源由土地收益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认真核定经费,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严格督查验收。市、县(市)区政府要签订第二次土地调查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负责。要严格进行督查验收,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验收乡(镇)级调查成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篡改调查成果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调查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鞍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世凯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刚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孙书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先颖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化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毛忠才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春安 市建委副主任
高良喜 市农委副主任
曲振东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悦墀 市环保局副局长
孔祥大 市统计局农调队队长
刘士忠 市林业局副局长
于 涛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书鹏(兼),副主任:毛忠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