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9:15:50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11]1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原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张跃进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韩天伦 市政府副秘书长

金锡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国祥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高志罡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翟俊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 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周春良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 亮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陆荣林 市民政局副局长

钱金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如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焦红萱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邱晓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葛 昕 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姚阿龙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纪委书记

马林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许忠金 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

曹廷玉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振林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

陈建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郁裕铭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 辉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

蒋行顺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王 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殷寿程 市民防局副局长

孙立增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沈天荣 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曹明华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梁 军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国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2.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 105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级市区开展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民宗局、安监局、民防局、法制办、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和消防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消防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市消防支队分管领导、防火处处长任副主任。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消防安全委员会发文调整;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领导成员时,应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督促行业、系统和各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地区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通报;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承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批准,可以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应当议题明确、内容具体;

(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各成员单位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或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由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形势、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各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地区火灾形势、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等,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工作调研制度

(一)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每年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确定消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开展调查研究;

(二)工作调研的主要内容围绕确定的调研课题展开,调研形式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分发调查统计表等形式进行,参加调研人员由调研课题组责任人明确;

(三)调研结束,调研课题组应形成相关课题的调研报告,内容包括对调研课题的现状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调研报告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以简报形式编发。

第十三条督查检查制度

(一)全市性的消防工作检查督查,由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察,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

(三)检查督查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起草下发通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督察意见等。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受市政府委托,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区)、管委会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检查考核主要内容有:地区火灾形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镇消防规划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活动保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救援应急体系建设等;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检查考核主要内容有:本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及责任追究等。

(四)检查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察看工作现场等方式进行,由各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反馈意见,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五)检查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每年修订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结合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一)将消防宣传作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部署;

(二)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先进典型,协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

(三)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火灾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市发改委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三、市经信委

(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在苏高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加较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七、市民政局

(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九、市人社局

(一)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市国土局

(一)严格城市消防总体规划中消防站用地的管理,指导消防站建设单位办理用地预审、土地划拨报批等手续;

(二)督促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

十一、市住建局

(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三)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把关。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五)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十二、市规划局

(一)严格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按相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二)加强规划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协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十三、市市容市政局

(一)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投入;

(二)对建筑物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时,对涉及消防安全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安消防机构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书面复回;

(三)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车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车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管理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突发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力量建设和管理。

十五、市农委

(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农村地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内容;

(四)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市商务局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推进;

(二)加强商贸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相关生产、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管理,督促商贸服务业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推动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四)加强直属单位或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十七、市文广新局

(一)督促指导市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市属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四)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五)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六)督促指导行业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七)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支持、指导消防专栏宣传工作,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出版消防知识书刊;

(八)协调、指导报刊宣传消防先进事迹,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九)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十八、市卫生局

(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市旅游局

(一)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和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市园林和绿化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园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园林系统的相关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园林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一、市民宗局

(一)督促指导寺观、教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十二、市安监局

(一)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审查的主要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四)督促化工集中区编制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专门消防站;
(五)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六)配合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协调工作。

二十三、市民防局

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自建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组织审核有关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市政府交办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五、苏州工商局

(一)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二十六、苏州质监局

(一)会同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消防产品,督促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备案。企业标准必须性能齐全、指标合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以及证后监管工作;

(三)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生产或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四)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技术调查;

(五)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二十七、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订、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四)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六)负责一次死亡1人以上10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户30户以上50户以下的火灾事故调查,对各市(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