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6:3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关于延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延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御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
1.2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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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或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有效监测,严密布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 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 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教育局、安监局、电信局、气象局、供电局、军分区等部门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制定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应急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导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有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物资、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资金预算,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好救援物资的运输与储备;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应急调查,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进行灾情核查,确定应急治理项目;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规划局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指导组织交通沿线或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公路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对被压人员进行抢救;维护灾区抢险救灾及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调查认定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营业区内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修复工作。
市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救灾工作,协调驻延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2.3 应急组织运作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应急调查小组的同时,还要组建“医疗救护队”、“抢险救灾应急队”、“交通治安维护队”、“救灾物资运输队”等必要机构,充分发挥县、乡、村在抢险救灾第一时间中的重要作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落实监测责任,形成覆盖全市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地质灾害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在汛期和冻融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2.2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受威胁村民手中。
3.2.3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气象局的规定,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为5个等级:
一级:可能性很小;
二级:可能性较小;
三级:可能性较大(注意撤离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做好监测和避让准备);
四级:可能性大(预警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区的人员财产要准备撤离);
五级:可能性很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所有危险区的人员立即组织撤离)。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的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序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个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违反规定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及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5.2.2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市和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行工作状态,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灾情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 善后事宜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厅局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5.2.4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 灾后处置
6.1 灾后建设
灾后受灾群众新建住房地址,由建设部门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进行选定;新建住房用地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协调,可采用异地兑换或适当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涉及灾后残留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由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按照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办理。
6.2 社会救助
发生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由民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捐献资金和物资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如数送交灾区政府及受灾群众;对于发生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政府争取救灾扶贫资金或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进行解决。
6.3 灾后调查
应急抢险整体工作结束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全面调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
各县区要认真研究确定切实可靠的通信保障方案,确保救灾通讯畅通。明确上下级及参与应急活动部门间的联络方式,做好通讯记录。
7.2 应急队伍
市、县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
(1)紧急抢险组,由县乡政府、公安、武警、卫生等部门和当地群众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埋人员,并对伤员实施救护;组织受威胁人员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灾害调查组,以市应急工作组为主体,吸收县乡政府、国土、安监、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对灾害发生的时间、性质、规模、原因进行调查,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灾情动态进行调查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对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确定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编写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3)善后处理组:由县乡政府、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吸收市财政局、民政局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资金的筹资和落实;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到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每年安排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30万元。
7.3 支援与装备保障
电信、交通、电力、民政、卫生、公安、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灾支援与保障工作。
7.4 宣传和培训
(1)广泛宣传应急预案。最大限度的通过各种报刊和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
(2)实行条块培训。应急预案中涉及的参与抢险救灾人员,按业务系统和部门职能,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自行组织上岗前的常规性培训。
7.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各县区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就有关部门抢险救灾物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畏缩不前,贻误时机,失职渎职,未按统一指挥履行部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8.2 预案管理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由国土资源修订更新,报本级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